第136条 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能力和实施诉讼行为的能力,适用其国籍国法律。
如外国人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但根据黑山法律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则其可亲自实施诉讼行为。
在本条第2款所指的外国人未宣布亲自进行诉讼之前,其法定代理人可持续实施诉讼行为。
外国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能力,由本法第19条所规定的法律决定。
第137条 诉讼费用担保义务
住所不在黑山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黑山法院起诉的,根据被告的请求,他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被告须在不迟于法院预审开庭的期间内,或者——如此种预审未曾举行——应在就其抗辩进行第一次庭审时,或在其知道有条件提出担保请求时提出该项申请。
诉讼费用担保以现金支付,但法院亦可准许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138条 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告无权请求诉讼费用担保:
(1)在原告国籍国,黑山公民没有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
(2)原告在黑山享有庇护权;(www.daowen.com)
(3)诉讼请求涉及原告基于在黑山的雇佣关系的请求权;
(4)涉及婚姻的诉讼、有关父亲或母亲身份认定或否认的诉讼以及法定扶养的诉讼;
根据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黑山公民在原告国籍国是否有义务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存有疑问时,国家司法管理机关应对此进行答复。
第139条 有关诉讼费用担保的裁决
在准许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裁决中,法院应确定担保费用的数额及提供担保的期限,并向原告指出如未证明其已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此种担保时应承担的法定后果。
如证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应视为其已经撤诉,或者在上诉程序中被申请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时,则应视为上诉人已撤回其上诉。
如果被告已及时地提出原告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请求,只要法院未就被告的请求作出最终和有约束力的裁决,且原告未提供担保的,被告即无义务参加案件实质问题的审理。
法院如驳回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请求,即令此项驳回申请的裁定尚未终局与生效,它仍可决定诉讼应继续进行。
第140条 免于支付诉讼费用
在互惠条件下,外国人有权免于支付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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