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9条 一般管辖权
如被告在黑山有住所或者主事务所,黑山法院即有管辖权。
如被告在黑山和其他国家均无住所,只要在黑山领域内有居所地,黑山法院即有管辖权。
第100条 实体共同诉讼人(Materielle Streitgenossen)
如果诉讼中存在多个具有实体共同诉讼人身份的被告,只要其中一个被告在黑山领域内有住所或者主事务所,黑山法院即有管辖权。
第101条 关联诉讼的管辖权
如黑山法院对一起由数人提起的诉讼具有裁判管辖权,则该法院对于与该诉讼有关联的其他诉讼亦有管辖权。
关联诉讼,系指彼此之间联系如此紧密,以至于需要一并审理和判决,以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的诉讼。
第102条 根据营业活动所在地取得管辖权
对于因经营黑山领域内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其他营业处而发生的各种争议,即使被告在黑山领域内没有主事务所,黑山法院仍有管辖权。
第103条 协议由黑山法院管辖
对于黑山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的那些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约定由黑山的一个或多个法院对现有的或者将来因特定法律关系引起的法律争议进行裁判。
如当事人无其他约定,本条第1款所指的黑山一个或多个法院的管辖权为排他性选择管辖权。
第104条 协议由外国法院管辖
对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其权利的案件,如不属于黑山法院专属管辖,则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由外国的一个或多个法院对现有的或者将来因特定法律关系引起的法律争议进行管辖。
如当事人无其他约定,本条第1款所指的外国的一个或多个法院的管辖权是排他性选择管辖权。
第105条 管辖协议的形式
管辖协议的订立和确认应当:
(1)采用书面形式;
(2)采用符合当事人之间既有交易习惯的形式;
(3)在国际商事交易中,采用符合商事惯例的形式,这种惯例形式已为当事人所熟识或理应熟识,并且为所涉交易领域的合同当事人通常知晓和遵守。
能长期记录协议内容的各种电子数据交换,等同于书面形式。
第106条 被告对管辖权的默示同意
对于依照本法第103条允许协议由黑山一个或多个法院管辖的案件,可基于被告的同意确立相应的管辖权。
如被告递交答辩状或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在预审日期或——在无此种日期时——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参与诉讼并且对管辖权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反诉的,应认为被告同意由黑山法院裁判。
第107条 专属管辖权
如本法或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则黑山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第108条 对反诉的管辖权
对基于本诉中的同一合同或案情提起的反诉,黑山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第109条 非争议之诉的管辖权
在有数人参与的非争议之诉中对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时,如被请求人在黑山领域内有住所或主事务所,则黑山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在只有一人参加该程序时,如该人在黑山有住所或主事务所,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则黑山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110条 临时措施及保护措施的管辖权
黑山法院即使依照本法对案件的实体事项没有裁判管辖权,但对于起诉时位于黑山领域内的人或财产有权指令采取临时措施及保护措施。
第111条 对在公共注册机构进行登记的管辖权
对于以在黑山领域内的公共注册机构登记的效力为标的之诉讼,黑山法院享有专属的管辖权。
第112条 管辖权的恒定
黑山法院及其他机关在国际案件中的管辖权,应根据诉讼开始之时存在的事实和案情依职权予以确认。
即使黑山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据以行使管辖权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该法院或机关仍具有管辖权。
第113条 必要管辖权
如果本法未规定黑山法院或其他机关具有管辖权,但在任何其他国家均无法启动诉讼程序或者无法在另一国家合理地启动此种程序,则与争议有充分联系的地点所在的黑山法院或其他机关具有管辖权。
第114条 平行诉讼
如相同当事人之间因同一诉讼请求在外国法院提起的诉讼尚未审结,有下列情形的,黑山法院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裁定中止诉讼:
(1)有关该案的诉讼首先在外国法院提起;
(2)黑山法院对所涉争议的审理无专属管辖权;
(3)外国法院的判决有理由预期能在黑山得到承认与执行。
第二节 特别规定
一、人的法律地位
第115条 监护事项的管辖权
对涉及黑山公民或者在黑山领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人的监护事项,黑山机关具有管辖权。
为保护身处黑山领域内或者在黑山有财产的外国人之人身、权利和利益,黑山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第116条 人名
对于黑山公民或者在黑山有经常居所者的姓名之变更及保护,黑山法院和(或)机关具有管辖权。
第117条 对失踪者的死亡宣告
失踪者在失踪时具有黑山国籍或者在黑山有经常居所的,黑山法院对其死亡宣告具有管辖权。
第118条 法人
对于以公司或法人的成立、设立无效或解散或者其机关所作决定的效力为标的之诉讼,如果该公司或法人的主事务所在黑山领域内,则黑山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二、物权和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
第119条 不动产
对于以不动产物权以及不动产的租借、用益租赁为标的之诉讼,如该不动产在黑山领域内,则黑山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但是,对于供私人临时使用连续不超过六个月的不动产的租借或用益租赁之诉,如果所涉的租借人或承租人为自然人并且所有权人(出租人)以及租借人或者承租人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被告住所地国的法院亦具有管辖权。
第120条 动产
对于有关动产物权的争议,如果该项动产在黑山领域内,则黑山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121条 航空器和船舶
对于有关航空器或船舶物权的诉讼以及因航空器、船舶的留置权而产生的争议,如果该航空器或者船舶在黑山注册机构登记,则黑山法院亦具有管辖权。
对于有关妨害对本条第1款所指航空器或船舶的占有的争议,如果该航空器或者船舶在黑山领域内的注册机构登记,或者妨害行为发生在黑山领域内,则黑山法院亦具有管辖权。
第122条 工业产权
对于以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或需要样品寄存或登记的其他权利的登记、效力为标的之诉讼,不论该争议是以起诉的方式还是以抗辩的方式提出,只要已在黑山申请了或进行了样品寄存或登记,或根据国际公约视同进行了样品寄存或登记,则黑山法院即享有专属管辖权。(www.daowen.com)
三、合同诉讼的管辖权
第123条 一般规则
对于因合同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果法律争议的标的是已在或本应在黑山履行的义务,则黑山法院亦有管辖权。
如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约定,本条第1款所指的义务履行地为:
(1)对于动产销售,依照合同规定交付或理应交付财产的地点;
(2)对于提供服务,依照合同规定提供或理应提供服务的地点。
第124条 消费者合同
在不损抑一般管辖权规则的前提下,对于消费者针对经营者提起的诉讼,只要消费者在黑山领域内有住所,黑山法院即具有管辖权。
对于住所在黑山的消费者,经营者只能向黑山法院提起诉讼。
仅在下列情况下,方可不依照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而以协议的方式确定管辖权:
(1)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的;
(2)该协议赋予消费者向其他法院起诉的权利,而该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不在本条规定之列;或者
(3)达成该协议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在同一国家领域内,并且该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根据该国法律不许达成此类协议的除外。
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仅在下列情况下予以适用:
(1)涉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动产的;
(2)涉及分期还款的借贷或者以融资购买某财产为目的之其他信贷业务;
(3)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合同系与一个在黑山领域内从事职业或商业活动或旨在以某种方式在黑山或者包括黑山在内的多个国家从事该活动的人签订,并且合同系在该项活动业务范围内订立。
本条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但规定了一揽子运送及住宿服务统一价格的旅游合同除外。
第125条 个人雇佣合同
在不损抑一般管辖权规则的前提下,黑山法院对于雇员针对雇主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如果:
(1)雇员经常在黑山劳动或者最后阶段经常在黑山劳动;或者
(2)雇员不在同一个国家从事经常性劳动,但聘用该雇员的分公司位于或曾位于黑山领域内。
对于住所在黑山的雇员,雇主只能向黑山法院提起诉讼。
仅在下列情况下,方可不依照本条的规定,而以协议的方式确定管辖权:
(1)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的;
(2)该协议赋予劳动者向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起诉之权利的。
四、非合同之诉的管辖权
第126条 一般规则
因非合同损害责任引起的诉讼,如损害发生于黑山领域内或者有发生损害的危险,则黑山法院亦具有管辖权。
本条第1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依据有关保险公司直接责任的规定而向承保第三者赔偿损害责任的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以及因基于损害赔偿的求偿权而对赔偿债务人提起的诉讼。
五、继承案件的管辖权
第127条 一般规则
如被继承人死亡时在黑山领域内有经常居所,黑山法院对该继承案件具有管辖权。
第128条 基于财产所在地的管辖权
如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经常居所不在黑山领域内,黑山法院亦可基于案件事实确立管辖权,即属于遗产的财产在黑山领域内,并且:
(1)根据本法第72条规定,黑山法律被选为准据法;或者(2)被继承人死亡时具有黑山国籍;
(3)本条的适用仅与在黑山领域内的物有关。
第129条 协议管辖
被继承人可通过死因处分行为指定依照本法第72条规定其法律被选为继承准据法的国家的一个或多个法院亦对审理遗产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具有管辖权。所选择的法院管辖权是一项排他性选择管辖权。
六、家庭案件的管辖权
第130条 婚姻案件以及与此相关的争议
有关认定婚姻是否成立、离婚或者宣告婚姻无效之诉,黑山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
(1)夫妻一方现在或者在结婚时为黑山公民;
(2)夫妻双方在黑山领域内有经常居所;
(3)夫妻一方为在黑山领域内有经常居所的无国籍人;或者
(4)夫妻一方在黑山领域内有经常居所,除非根据夫妻任何一方国籍国法律的规定,黑山法院作出的判决显然将得不到承认。
在婚姻诉讼中,如需对夫妻之间的扶养或婚后扶养、父母赡养、子女抚养或者婚姻财产关系作出判决,黑山法院亦可根据本条第1款确立管辖权。
未婚同居关系,亦适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第131条 出身案件
对于有关父亲或母亲身份的认定、否认之诉,黑山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子女、母亲、父亲或者声称自己为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的人:
(1)是黑山公民;或者
(2)在黑山领域内有经常居所。
第132条 父母照顾
对有关在父母照顾下的子女的保护、抚育和教育之诉,如该子女为黑山公民或者其经常居所在黑山领域内,则黑山法院或其他机关具有管辖权。
如子女需要黑山机关予以照顾,则黑山法院或其他机关亦具有管辖权。
第133条 收养
对于与收养有关的问题的裁决,如果收养人、收养人一方或者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则黑山法院或其他机关具有管辖权:
(1)是黑 山公 民;
(2)在黑山领域内有经常居所。
第134条 扶养
对于扶养之诉,黑山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
(1)被告在黑山领域内有经常居所;或者
(2)扶养权利人在黑山领域内有经常居所;或者
(3)黑山法院在其审理的有关个人身份或父母照顾的诉讼中,需要就扶养事项作出裁决的。
第135条 其他家庭关系
对于其他家庭关系,如果黑山法院根据属地管辖权规则具有管辖权的,则黑山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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