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条 一般规则
因死亡而发生的全部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
第72条 法律选择
被继承人对其所有遗产的继承,可以选择其国籍国法律、选择法律时或者其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
不动产的继承,被继承人可以选择该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
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通过案件情况明确地体现出来,并采用法律对死因处分行为所规定的形式(遗嘱、共同遗嘱或者继承合同)。
对应适用的法律所作选择之存在及实质有效性,依照所选择的法律判断。
本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对以前法律选择的变更及撤销。
第73条 遗嘱的形式有效性
一项遗嘱,如其依照下列法律之一为有效,则在形式上有效:
(1)遗嘱设立地国法律;
(2)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
(3)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4)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5)黑山法律;
(6)对于不动产,还适用不动产所在国的法律;
(7)适用于继承的法律或者在设立遗嘱时假设应适用的法律。
遗嘱的撤销,如此种形式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能有效设立遗嘱的法律是有效的,则在形式上有效。
下列事项,亦视为形式的组成部分:
(1)是否存在对遗嘱人的年龄、国籍或者其他人身属性的限制;
(2)满足证人方面的条件;
(3)对特定死因处分行为的禁止。(www.daowen.com)
第74条 死因处分行为的成立、实质有效性、效果及解释
死因处分行为的成立、实质有效性、效果及解释,适用实施该处分行为时本应调整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的法律。
处分行为,如其依照被继承人死亡时调整继承的法律是有效的,则亦为有效。此时,该法律亦适用于遗嘱的效力和解释。
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亦适用于设立遗嘱的能力。该能力不受准据法事后变更的影响。
共同遗嘱或者继承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他们的处分行为之成立、实质有效性、效果及解释,应由他们中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和第5款所指定的法律调整。
第75条 无人继承遗产
无人继承的遗产,适用该遗产所在地国的法律。
第76条 适用范围
继承的准据法特别调整下列事项:
(1)继承开始的事由及时间;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继承份额以及由继承案件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3)继承能力;
(4)无继承能力的特别事由;
(5)剥夺继承权和继承权的丧失;
(6)将属于遗产的资产转移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及接受或者放弃遗产或者遗赠的条件及其效力;
(7)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其他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尤其是有关变卖财产和清偿债权人的权利;
(8)遗产债务的责任承担;
(9)遗产中可自由处分的部分、特留份及对遗嘱自由的其他限制,包括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为了与被继承人亲近者的利益而对遗产进行的分割;
(10)退还礼物或者计算礼物价值的义务以及将礼物算入继承份额;
(11)遗产的分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