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条 准据法的选择
合同,适用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通过合同条款或者案件情况明确体现出来。当事人可就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法律选择。
双方当事人可随时约定其合同适用另一法律。本法第45条意义上的合同形式有效性及第三人权利,不受合同订立后所进行的准据法变更的影响。
如果在法律选择时,与案件情况有关的所有其他因素均位于所选择的法律所属国以外的另一国家,则法律选择不影响对该另一国家那些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减损的法律规定的适用。
当事人关于准据法之合意的成立及效力,适用本法第14条第2款、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
第39条 未选择法律时的准据法
双方当事人未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进行法律选择的,在不损抑本法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准据法依如下方式确定:
(1)动产买卖合同,适用卖方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
(2)服务合同,适用服务提供者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
(3)以不动产物权以及不动产的租借或用益租赁为标的之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
(4)供私人临时使用连续不超过六个月的不动产租借或用益租赁合同,如果租借人或承租人为自然人并且其经常居所也在所有权人(出租人)的经常居所地国领域内,则适用所有权人(出租人)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
(5)特许销售合同,适用特许证持有人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
(6)分销合同,适用分销商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
(7)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如拍卖地能够确定,则适用拍卖举行地国家的法律。
如合同不在本条第1款规定之列,或者合同的各组成部分涉及本条第1款规定的一种以上事项的,则合同适用提供特征性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
如案件的所有情况表明,合同显然与本条第1款或第2款所指国家以外的另一国家有更密切联系,则适用该另一国家的法律。
依照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无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时,则合同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40条 经常居所
为本章之目的,公司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主体,无论其为法人或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其经常居所地系指其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
为从事经营活动而行事的自然人,其经常居所系指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如合同系在经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其他营业所的过程中订立,或者根据该合同规定,合同的履行由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其他营业所负责,则经常居所系指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其他营业所所在地。
在确定经常居所时,以订立合同的时间为准。
第41条 运输合同
双方当事人未依照本法第38条就货物运输合同进行法律选择的,如接货地、交货地或者发货人的经常居所地也在承运人的经常居所地国领域内,则适用承运人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则应适用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交货地法律。
旅客运输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只能选择下列地点所在国的法律:
(1)旅客的经常居所地;
(2)承运人的经常居所地;
(3)承运人的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
(4)始发地;
(5)目的地。
双方当事人未依照本条第2款选择适用于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时,如果始发地或者目的地也在旅客的经常居所地国领域内,则适用旅客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则应适用承运人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
第42条 消费者合同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如果经营者:
(1)在消费者的经常居所地国领域内进行职务活动或经营活动;或者
(2)此项活动以某种方式在该国或者包括该国在内的多个国家进行,并且合同系在该活动范围内。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但该法律选择不得导致依照本条第1款未选择法律时本应适用的、不得通过协议减损的法律规定给予消费者的保护被剥夺。
不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时,为确定消费者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本法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www.daowen.com)
(1)有关提供服务的合同,如果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专门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提供;
(2)除一揽子旅游合同之外的运输合同;
(3)以不动产物权或者不动产的租借、用益租赁为标的之合同,但有关不动产的分时使用权的合同除外。
第43条 个人雇佣合同
个人雇佣合同,适用双方当事人依照本法第38条所选择的法律。但是,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不得导致未选择法律时依照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本应适用的、不得通过协议减损的法律规定给予雇员的保护被剥夺。
应适用于雇佣合同的法律未通过法律选择予以确定的,雇佣合同适用雇员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从事经常劳动所在地国或者出发地国法律。即使雇员临时在另一国家进行劳动,其经常劳动所在地国并不因此发生变化。
如不能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则合同适用雇用该雇员的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
第44条 成立及实质有效性
合同或其某项条款的成立和有效性,依据假设该合同或条款有效时应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判断。
但是,如情况表明,依本条第1款所指的法律确定一方当事人行为的效力有失公平,则该当事人可援引其经常居所地国法律主张其并未同意该合同。
第45条 合同的形式
合同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同一国家领域内的,只要合同满足依照本法应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或者合同缔结地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合同在形式上有效。
合同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在不同国家领域内的,只要合同满足依照本法应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其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所在国法律或者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时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合同在形式上有效。
与已订立的或将订立的合同有关的单方法律交易,如果其满足依照本法应适用于或本应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该法律交易的实施地国法律或者法律交易实施者此时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在形式上有效。
消费者合同的形式,以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国法律为准。
以不动产物权或者不动产的租借、用益租赁为标的之合同,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国的形式规定,只要依照该国法律规定:
(1)无论该合同在哪一国订立或适用哪一法律,均应予以适用;
(2)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减损。
第46条 债权的转让
因债权转让而产生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支配有关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
支配被转让的债权的法律,决定该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务人得以抗辩该项转让的条件以及因债务人的履行而产生的免除效果。
本条所指的“转让”之概念,包括债权的完全转让、为设立担保而进行的债权转让以及在债权上设立抵押权或者其他担保权的转让。
第47条 抵销
未以合同方式约定抵销权的,抵销适用被抵销的债权的准据法。
第48条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特别调整下列事项:
(1)合 同的解释;
(2)合同义务的履行;
(3)在受诉法院国诉讼法赋予法院的权限内,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包括依法律规范进行的估算损失;
(4)债务消灭的各种方式;
(5)诉讼 时效;
(6)因期限届满而引起的权利丧失;
(7)合同无效的后果。
对于履行的方式、方法以及在履行有瑕疵的情况下债权人应采取的措施,应考虑合同履行地国的法律。
第49条 对本章规定的解释和适用
对本章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应符合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8年6月17日《关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第593/2008号条例》(“罗马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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