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条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范围,依照捷克法制确定。仲裁协议的其他事宜,依照仲裁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制确定。
2.仲裁协议的形式,依照适用于仲裁协议其他事宜的法律。但是,只要满足意思表示作出地法制的要求即可。
第118条 外国人作为仲裁员的资格
外国人,只要根据其国籍国法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就可成为仲裁员;但是,其根据捷克法律具有这种能力即可。被选为解决消费者合同纠纷的仲裁员,其履行职责的附加要求由其他法律确定。
第119条 准据法的确定
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系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该法律的,由仲裁员依照本法的规定确定。所适用的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定,只有当其系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行为所致时,方可予以援用。如果当事人明确授权仲裁员,则仲裁员可根据公平原则对争议作出裁决;涉及消费纠纷的,其他适用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须予以适用。在仲裁程序中对争议作出裁决时,第87条第2款亦应适用。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120条
在外国作成的仲裁裁决,在有互惠保证时,视为内国仲裁裁决在捷克共和国予以承认与执行。如果外国国家对外国的仲裁裁决一般以互惠为条件宣告予以执行时,亦视为有互惠保证。(www.daowen.com)
第121条
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予以承认与执行:
(a)根据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仲裁裁决不具有拘束力或者不可执行;
(b)仲裁裁决在作成地国或者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所属国被撤销;
(c)法院撤销捷克仲裁裁决的理由欠缺;
(d)违背公共秩序。
第122条
1.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不需要通过特别判决作出裁决。外国仲裁裁决,在参照第120条和第121条规定的条件下,将如同捷克仲裁裁决一样予以承认。
2.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由捷克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作出安排,并附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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