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捷克对外司法协助规定及程序

捷克对外司法协助规定及程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03条应外国司法机关的请求,捷克司法机关在互惠条件下给予司法协助。第104条1.所请求的司法协助应根据捷克规定执行;应外国机关的要求,可按照外国的程序规定予以司法协助,但以所请求的行为不违反捷克公共秩序为限。第108条关于捷克法律的证明在国外主张权利者需要提供捷克共和国现行法律的证明时,司法部应为其出具该证明。第110条司法部的意见在审理本法所调整的事项出现疑义时,司法部应根据法院的请求发表意见。

捷克对外司法协助规定及程序

第102条

除非另有规定,司法机关通过司法部与外国当局接洽。

第103条

应外国司法机关的请求,捷克司法机关在互惠条件下给予司法协助。但在下列情形下,拒绝予以司法协助:

(a)请求执行的行为不属于被申请的捷克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如果该项请求属于其他法院或者捷克其他机关权限范围的,应转交给所委任的机关去执行;或者

(b)请求执行的行为违反捷克公共秩序

第104条

1.所请求的司法协助应根据捷克规定执行;应外国机关的要求,可按照外国的程序规定予以司法协助,但以所请求的行为不违反捷克公共秩序为限。

2.根据外国机关的请求,证人、鉴定人及诉讼当事人亦可在宣誓后进行陈述。

3.证人和诉讼当事人的誓词为:“我宣誓:对法院所询问的一切,我全面、客观地如实陈述,不作任何隐瞒。”

4.鉴定人的誓词为:“我宣誓:按照良心和确信陈述意见。”

5.涉及其他宣誓的,誓词可适当变更。

第105条

如果外国文书未附有经认证的捷克语译文,如果收件人愿意受领,则送达给收件人;如收件人拒绝受领,则应告知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106条(www.daowen.com)

1.捷克驻外使领馆外交官或领事,根据捷克法院的请求,执行下列行为:

(a)向使领馆驻在国境内的人送达文书,但以此种行为是国际条约或者一般国际法所允许的,或者不违背该行为执行地国的法律规定为限;

(b)对驻在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与司法豁免的捷克共和国国民送达文书,并且在他们作为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时,对他们进行审问;

(c)对证人、鉴定人和当事人进行审问及其他诉讼行为,但以这些人同意出庭,并且不违背行为实施地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或者不存在重要的法律障碍为限。

2.捷克驻外使领馆外交官或领事的行为,如果是遵照提出申请的法院所适用的同一规定进行的,则与申请的法院自己所为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

3.如果遗产继承诉讼在国外进行并且案件情况表明,继承人为捷克国民或者在捷克共和国境内有经常居所,应外交部的请求,法院应采取行为对遗产进行确认。外交部所在地辖区的地方法院具有属地管辖权。

第107条

基于捷克司法机关的请求并由外国当局执行的送达行为,以及由该外国当局进行的调查取证,即使其未遵守外国法的规定,但只要符合捷克法律,亦同样有效。

第108条 关于捷克法律的证明

在国外主张权利者需要提供捷克共和国现行法律的证明时,司法部应为其出具该证明。在此种证明中,不得对法律规定的解释或适用加以说明。

第109条 文书的更高级认证

由法院出具的或认证的文书,或者由公证员或者法院执行官出具或认证的文书,如果需要在国外使用的,应持有人的申请,由司法部会同外交部进行更高级的认证。更高级的认证与文书的简单复制无关。

第110条 司法部的意见

在审理本法所调整的事项出现疑义时,司法部应根据法院的请求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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