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有价证券、投资工具及其他文件解析

有价证券、投资工具及其他文件解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81条宣布文件无效捷克法院对于在外国签发的文件,只有在其宣布文件无效将视案件性质可能在捷克共和国产生法律后果时,才可宣布为无效。所涉的有价证券,为了发行及处分财产之目的而必须提交时,适用该有价证券在判决当时所在地的现行法律。

有价证券、投资工具及其他文件解析

第81条 宣布文件无效

捷克法院对于在外国签发的文件,只有在其宣布文件无效将视案件性质可能在捷克共和国产生法律后果时,才可宣布为无效。

有价证券投资工具的准据法

第82条

有价证券是否有效发行,权利是否以这种方式与其产生关联,即人们在发行有价证券后的有效期内无需有价证券就可主张这些权利,以及哪些权利和法律后果与其有关联,根据有价证券的性质依照下列法律确定:

(a)据以确定发行有价证券的法人之权利能力及内部关系的法律;

(b)据以发行有价证券并调整法律关系的法律;

(c)有价证券发行地的现行法律;

(d)有价证券发行者的注册登记地或者经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前提是适用其他法律不违背有价证券的性质;或者

(e)有价证券上所指定的法律,前提是有价证券的性质允许这样。

第83条

1.如果法律无其他规定,有价证券上的权利,依照该证券所在地的现行法律;有价证券的转让,适用该证券在处分时所在地的法律。

2.有价证券的抵押权,依照在判决当时抵押权人的经常居所地或者注册登记地的现行法律,但当事人已选择其他法律的除外;排除反致和转致。所涉的有价证券,为了发行及处分财产之目的而必须提交时,适用该有价证券在判决当时所在地的现行法律。(www.daowen.com)

3.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处分那些已入账的或不动产化的有价证券、其他在登记簿注册的有价证券或者在账册上注册并表现为有价证券的权利时,依照进行注册的登记簿保管处所在国法律;排除反致与转致。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前提是所选择的法律为当时登记簿保管人注册登记地或者办事处所在国的法律,并且保管账册属于该人的日常活动。

4.如果投资工具,包括与此相关的权利,被指定用于担保下述人员或机构的权利:

(a)具有有效账目的(本国)支付系统、外国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运营商,具有有效账目的(本国)清算系统或外国清算系统的参与者或运营商,前提是其权利因参与或运营该系统而得以产生,或者

(b)欧盟某个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某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或者欧洲中央银行,那么,这些人员或者受其委托而行事的人进行担保的权利,依照该投资工具的登记簿保管国的法律,在该登记簿进行注册将产生实质性的法律效力。

5.投资证券、集体投资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作为货币抵押品而发行的,为此进行了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注册登记,或者出于将投资证券、集体投资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登记为货币抵押品而发行的,使权利人能直接或间接地持有该证券或工具,哪怕只是暂时的合法所有人,则下列事项依照登记簿保管处所在国的法律确定:

(a)货币抵押品的法律性质或此种货币抵押的物权法效力;

(b)货币抵押成立、交付货币抵押品的要件以及货币抵押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其他必要条件;

(c)因在登记簿注册而产生的货币抵押品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顺位,以及非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

(d)当决定性事件发生时,从货币抵押品上获得清偿的条件和方式。

6.假如股权凭证由捷克共和国境内的股份公司发行并且被准许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的监管市场进行交易,那么,为股权凭证所有人确定的收购招标以及与此有关的涉外法律问题,依照捷克法制

7.在第4款所述情况下,不得选择该款所指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第5款所述情况下,不得选择其他的法律,并且排除反致和转致。

8.参与跨境改组的任意法人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则该证券和股份的存在及留置权转让,依照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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