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捷克不动产物权审判权及准据法规定

捷克不动产物权审判权及准据法规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68条不动产物权的审判权捷克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物权的审判权,专属于捷克法院或捷克其他主管机关。准据法第69条1.不动产物权和有体动产物权,依照物之所在地法律,但本法或特别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0条1.有体动产物权的取得及消灭,依照据以引起该物权取得及消灭的事件发生时该物之所在地法律。第72条取得时效,依照时效期限开始时物之所在地法律。

捷克不动产物权审判权及准据法规定

第68条 不动产物权的审判权

捷克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物权的审判权,专属于捷克法院或捷克其他主管机关。

准据法

第69条

1.不动产物权和有体动产物权,依照物之所在地法律,但本法或特别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或动产的区分,亦依照物之所在地法律确定。

2.在公共登记簿注册的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物权,此种物权的成立及消灭,依照该登记簿保管处所在辖区所属国的法律。

第70条

1.有体动产物权的取得及消灭,依照据以引起该物权取得及消灭的事件发生时该物之所在地法律。

2.有体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及消灭以及基于合同所进行的转移,依照所有权据以取得或消灭的合同之准据法确定。

3.假如作为有体动产物权的取得及消灭之根据的法律行为,在自有体动产交付开始后的交付期间业已成立,则物权的取得及消灭,依照该物之发运地法律。但是,假如该动产物权之取得与消灭取决于所持有的有价证券,而退还或处分该动产又要求出示该有价证券的,则适用处分该动产时证券所在地的法律。

第71条

在不动产或动产所在地施行的有关在公共登记簿及类似表册上注册的规定,即使经注册的权利的成立、消灭、限制或转移的法律原因受其他法律支配,仍应予以适用。(www.daowen.com)

第72条

取得时效,依照时效期限开始时物之所在地法律。但是,时效取得者可以援引取得时效发生地国法律,前提是从该物转移至该国开始,依照该国法律规定,已完全具备取得时效的条件。

第73条 信托基金或类似机构

1.信托基金或类似机构(以下简称“基金”),只要发起人所指定的法律能调整、规范基金或者该法律的规定能对其适用,则依照发起人所指定的法律。

2.如果法律根据第1款规定不能确定或无法适用,基金依照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确定该种法律时,应尤其考虑:

(a)基金的管理地;

(b)构成基金的主要财产所在地;

(c)信托管理人的注册登记地或者经常居所地;

(d)通过设立基金所要追求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地点。

3.如果基金的某特定部分能与其他部分相分离,则可为该特定部分单独确定准据法。

4.在外国设立的基金,只要其具备捷克法律所规定的基金基本特征,则在捷克法律领域内亦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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