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条
1.法定代理或者基于法院或机关的裁决而设立的代理以及代理的效力,援用有关法定代理的规定所属法制或者作出该项据以设立代理的裁决的法院或机关所属国的法制。对于一般行为,就此项代理的有效性而言,只要其满足该行为实施地现行法制的规定即可。
2.由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只要其符合下列地点的法制的规定,即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
(a)代理人实施行为地;
(b)被代理人的注册登记地或者经常居所地;
(c)代理人的注册登记地或者经常居所地;
(d)法律行为所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www.daowen.com)
3.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其符合因代理人的法律行为而得以成立的法律行为所依照的或应该依照的法制的规定,则亦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4.就授权形式的遵守而言,只要其形式满足第2款或第3款所述任一法制的规定或者授权作出地现行法制的规定即可。
5.因超越代理权而产生的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未经授权而为他人行事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照被代理人或者未经授权而为他人行事者的注册登记地或者经常居所地的法制的规定。但是,第三人可援引适用代理人或者未经授权而为他人行事者的行为地现行法制的规定。
第45条 代理权和进行商业交易时的授权书
基于代理权而实施的行为对被代理人的效力,依照代理权授予者的注册登记地或者经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制的规定;进行商业交易时基于授权书而实施的行为的效力,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依照被代理人的商业机构、分支机构或者致使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得以发生的营业场所所在国的法制。但是,如果依照代理人或者被授权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在地的现行法制的规定,并且在涉及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时,依照不动产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制,均能产生此种法律效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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