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权利与行为能力: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

权利与行为能力: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29条自然人1.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照该人的经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制确定,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法人1.法人的法律人格以及不同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依照其据以设立的国家的法制。对行为能力的限制和照管事项第33条1.对于行为能力的限制事项和照管事项,如果所涉当事人在捷克共和国具有经常居所或者为捷克国民,即使其经常居所在外国,捷克法院均具有审判权。

权利与行为能力: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

第29条 自然人

1.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照该人的经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制确定,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本法无其他规定,实施法律行为的自然人依照其实施该法律行为所在地的现行法制具有此种能力,即视为有能力。

3.自然人姓名的更改,依照其国籍国法。该自然人可援引适用其经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制。

第30条 法人

1.法人的法律人格以及不同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依照其据以设立的国家的法制。依照该法制确定的事项还包括:法人的商号、名称以及内部的股份关系,法人与其股东或理事的关系,股东之间或者理事之间的相互关系,股东或理事对法人债务的责任,谁代表法人机构行事,以及法人的消灭。

2.就法人开展日常业务的限制而言,只要该法人在开展该业务时依照该行为实施地的现行法制具有此种能力即可。

3.注册登记地在捷克共和国的法人,只能依照捷克法制设立。依照外国法设立、所在地在外国的法人将其注册登记地迁入捷克共和国境内的可能性,只要国际公约、欧盟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允许,则不受影响。

签发汇票支票的能力

第31条

1.一个人处理汇票债务或支票债务的能力,依照其国籍国法确定。如果国籍国法规定以另一国法律为准,则适用该另一国法律。

2.依照第1款所指的法律不具有处理汇票债务或支票债务能力的人,只要其依照汇票或支票签发地国法具有(签发)汇票或支票的能力,则同样有效地承担义务。涉及捷克共和国国民或者在捷克共和国境内有经常居所的人时,该规定不适用。

第32条

支票的付款人,由支票兑付地国法确定。如果依照该法,支票对付款人失效,只要支票所载明的签发地国的法律未规定支票因此而失效,则因签发支票而产生的义务依然有效。

对行为能力的限制和照管事项

第33条

1.对于行为能力的限制事项和照管事项,如果所涉当事人在捷克共和国具有经常居所或者为捷克国民,即使其经常居所在外国,捷克法院均具有审判权。如果外国采取的措施能充分保护捷克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则捷克法院不必启动司法程序

2.如果根据第1款规定捷克法院不具有审判权,则捷克法院仅限于实施为保护捷克国民的人身和财产所必要的行为,并告知该人经常居所地国的主管当局。如果外国主管当局在一定期限内未确定该人的法律地位时,则捷克法院可确定其法律地位。

3.如果涉及请求予以国际保护者、避难者或者依照特别法律规定而享受额外保护者,则捷克法院无需依照第2款规定进行告知。此时,捷克法院可确定该人的法律地位。(www.daowen.com)

第34条

成立及解除照管的条件、限制及丧失行为能力的条件,依照被照管人的经常居所地国法确定。照管原则上及于被照管人的人身及其财产,而无需考虑该财产位于何处,前提是该财产所在国认可该照管措施。

第35条

接受照管及履行照管的义务,适用照管人的经常居所地国的法制。

第36条

照管人和被照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照管法院和照管机关所在地国的法制。

第37条

如果第34~36条无其他规定,则由捷克法院依照捷克实体法指定照管。

第38条

外国人的国籍国或者经常居所所在国的法院或机关就该外国人的禁治产或剥夺自由事项以及照管事项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无需其他程序地一概予以承认。

死亡宣告或失踪 宣告

第39条

1.捷克国民的死亡或失踪宣告,由捷克法院专属管辖。

2.捷克法院可宣告外国人死亡或失踪,其法律后果及于捷克国民、在捷克共和国境内有经常居所的人以及位于捷克共和国境内的财产。

3.对于宣告死亡事项或宣告失踪事项,捷克法院始终适用捷克的实体法。

第40条

就外国人的死亡宣告或失踪宣告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国判决,如果已由该外国人的国籍国或者最后的经常居所地国的法院或官员确认,则无需其他程序地一概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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