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第三编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第三编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的,则仅在当事人协议有规定时方考虑其冲突法规定。第22条先决问题1.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适用本法的规定。为了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而应予适用的外国法规定,如果其并不违反捷克的强行法规定,则在其效力范围内予以适用,无需考虑其制度属性或其公法性质。第27条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在捷克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劳动法、著作权法和职业保护法方面的经营行为时,其地位依照其他法律规定。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第三编

第20条 识别

1.为了找到可适用的冲突规范以确定准据法而对一个特定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进行的法律评判,通常依照捷克法律。

2.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应适用一个以上法制的法律规定的,在依照第1款规定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评判时,应考虑该规定在其本国法制中所承担的职能。

3.如果既已确定了基本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通常也依照该法律来评判与该基本法律关系有牵连的特定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

4.在本法冲突规范中规定的用以确定准据法的连结标准,依照捷克法律进行评判。

第21条 反致与转致

1.本法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规定又反致捷克法律的,则适用捷克法律中的实体法条款。外国法规定指向另一外国法律的,则适用该另一外国的实体法规定,前提是其依照该国的冲突法规定应予以适用;在其他情况下,适用捷克法律中的实体法规定。

2.反致和转致不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的,则仅在当事人协议有规定时方考虑其冲突法规定。

第22条 先决问题

1.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适用本法的规定。捷克法院对于某先决问题无审判权,而又要对其作出单独裁决的,则为了确定该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适用据以确定主要问题的法律所属国的冲突法规定,前提是该主要问题应适用外国法。

2.如果捷克主管机关、某一外国法院或者机关曾对先决问题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而该判决又满足在捷克共和国予以承认的条件,则法院应遵从该判决。

第23条 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

1.如本法无其他规定,外国法的规定应如同在其来源国一样,以同样的形式、在同样的范畴内依职权适用。为了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而应予适用的外国法规定,如果其并不违反捷克的强行法规定,则在其效力范围内予以适用,无需考虑其制度属性或其公法性质。

2.如无其他相反规定,依职权查明根据本法应予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法院或对本法所调整事项作出裁决的公共权力机关,为了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3.如果法院或对本法所调整事项作出裁决的公共权力机关不熟谙外国法的内容,为查明该外国法之目的,可以要求司法部发表意见。

4.如果应适用其法律的国家存在多个具有不同法制的领土单位或者对特定的人群施行不同的法律规定时,则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来决定应适用哪一法制(法域)的法律。

5.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查明或者无法查明外国法,则适用捷克法律。

第24条 例外地、辅助性地确定准据法(www.daowen.com)

1.依照本法规定本应适用的法制,如果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势,尤其是根据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正当期望,适用所援引的法律显得不合理,有悖于理性、合理地调整现有法律关系,则作为例外不予援用。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不涉及第三人权利,则适用适于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制。

2.对于在本法适用范围内的特定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如果不能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准据法,则该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当事人已为其选择了法律或者已表明适用某一特定法律的除外。

第25条 其他外国法中的强行适用规定

即使本法对适用其他国家法制的条款未作出规定,但只要根据该法所属法制的规定,无论法律关系所涉的权利和义务应依哪一法制,其均应予以适用,则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适用该其他国家法制的规定。适用该法制的前提是,法律关系所涉的权利和义务与该其他国家有充分的重要联系,并且在该法律规定的特性、目标或者结果——尤其是对当事人而言,其适用或不适用将产生的结果——方面具有正当性。援引此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关该法律规定的效力和内容的证据。

私法关系中的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法律地位

第26条

1.外国人,系指非捷克共和国国民的自然人。外国法人,系指其注册登记地在捷克共和国领域外的法人。

2.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享有与捷克国民和法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本法或特别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某外国将捷克国民或法人与其本国国民或法人进行区别对待,外交部可同捷克主管机关以在官方公报告知的方式决定不适用第2款规定。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所涉的外国人或者外国法人根据欧洲联盟法享有与捷克共和国国民或捷克法人同等权利或义务的情形以及将侵犯外国人人权的情形。

第27条

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在捷克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劳动法、著作权法和职业保护法方面的经营行为时,其地位依照其他法律规定。

第28条 多重国籍或者国籍不明

1.某人在(法院)作出裁决时为捷克共和国国民,并且其他国家也将他视为其国民的,则以捷克共和国的国民身份为准。

2.某人在(法院)作出裁决时同时有多个外国国籍,则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但该人的生活重心在具有其国籍的另一外国的情形除外;此时,以其生活重心所在国的国籍为准。

3.在(法院)作出裁决时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或者其国籍无法根据第2款确定者,视为作出裁决时其经常居所所在国的国民;如果其经常居所无法确定,则视为作出裁决时其居所所在国的国民。如果其居所也无法确定,则为本法之目的,视其为捷克共和国国民。

4.如果某人为请求国际法保护者、受认可的避难者或其依照避难法而享受额外的保护,或者其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际条约的规定属于无家可归者,则其身份地位依照《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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