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诉讼程序规定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诉讼程序规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8条一般规定1.捷克法院应根据捷克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第12条外国公文书1.由外国的法院、公证人或机关签发的文书,只要在签发地具有公文效力,或者由在捷克共和国任职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签发,经规定的认证,则在捷克共和国境内亦有公文的证据效力。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诉讼程序规定

第8条 一般规定

1.捷克法院应根据捷克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在主张其权利时享有平等地位。

2.其他国家未决的诉讼程序并不妨碍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在捷克法院提起诉讼。在其他国家提起的诉讼尚未审结,之后又向捷克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外国机关所作的判决预期能在捷克共和国得以承认,则向捷克法院提起的诉讼应予中止。

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诉讼地位

第9条

1.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依其经常居所地国法律;但其根据捷克法律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即视为有此种能力。

2.外国人不是自然人的,其诉讼行为能力依其设立地法律;但其根据捷克法律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即视为有此种能力。

第10条

在有互惠保证时,外国人和外国法人与捷克共和国国民一样,在同等条件下有权请求免交诉讼费用,提供担保,并有权为维护其权利而申请无偿法律援助。互惠保留不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的国民。

第11条

1.法院可根据被告的申请,责令经常居所地位于外国的外国人和请求作出财产纠纷判决的外国法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若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担保,法院在不违背被告意愿的情况下继续或终止诉讼程序,并通知原告。

2.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责令提供担保:(www.daowen.com)

(a)虽然被告明知原告不是捷克共和国国民、捷克法人或者已丧失捷克国籍,不再是捷克法人,或者在捷克共和国无任何经常居所却应诉,或者在实施诉讼行为以后才申请诉讼担保的;

(b)对同一类案件,原告的本国对捷克共和国国民或捷克法人不要求提供诉讼担保的;

(c)原告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足以支付在诉讼程序中给被告产生的各种费用;

(d)以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启动诉讼程序的,或者

(e)原告被免除诉讼费用和预付税金的。

3.欧盟成员国或者组成欧洲经济区的其他国家的国民不得被课加提供担保的义务。

第12条 外国公文

1.由外国的法院、公证人或机关签发的文书,只要在签发地具有公文效力,或者由在捷克共和国任职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签发,经规定的认证,则在捷克共和国境内亦有公文的证据效力。

2.在外国签发的文书,虽未经规定的认证,但只要符合国际法习惯,并且捷克共和国的主管驻外代表毫不怀疑其真实性,则该驻外代表应在该文书上注明其对该文书的真实性没有疑义。

第13条 互惠的认定

司法部应根据请求向法院提供有关外国互惠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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