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4条公共秩序保留依照本法规定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制中的规定,如其适用的结果显然违背公共秩序的基本原则,则不予适用。第5条法律规避为了能不适用本法的强行规定,或者为了使故意制造或伪造的事实未发生时本应适用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得以适用而故意制造或伪造的事实,不予考虑。
第1条 调整对象
本法在含有国际因素的关系方面调整的是:
(a)私法关系应依照哪一国家的法制(Rechtsordnung)确定,包括适用所指定的准据法以外的其他规定;
(b)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在私法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c)法院和其他机关在调整和裁决(a)项和(b)项所述关系时的管辖权和程序,包括当国际因素本身构成一个单独诉因时的诉讼程序;
(d)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与外国之间的司法协助;
(f)与破产有关的某些事项;
(g)与仲裁程序包括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关的某些事项。(www.daowen.com)
第2条 国际条约与欧洲联盟的规定
在经公布的,并对捷克共和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范围内,以及在欧盟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2]的框架内,本法得以适用。
第3条 法律条款中可强行适用的规定
本法的规定,不得排除适用捷克法制中那些载明在其适用范围内,无论法律关系依照哪一法制确定,均必须强行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4条 公共秩序保留
依照本法规定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制中的规定,如其适用的结果显然违背公共秩序的基本原则,则不予适用。基于同样理由,外国判决、外国法院和解、外国公证书及其他文书、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协助方面的诉讼行为以及对在外国或依照外国法制产生的法律事实的认可,均不得予以承认。
第5条 法律规避
为了能不适用本法的强行规定,或者为了使故意制造或伪造的事实未发生时本应适用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得以适用而故意制造或伪造的事实,不予考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