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条 国际管辖权
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依国内法中有关属地管辖权的规则确定。
第41条 有关土耳其国民法律地位的诉讼
土耳其国民,如果外国法院对于有关其法律地位的诉讼不予管辖或者不能管辖的,则可在具有属地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提起该诉讼;如果这种法院不存在,则可向位于土耳其境内的其居所地法院起诉;在土耳其境内无居所地的,则向土耳其境内的其最后住所地法院起诉;无最后住所地的,由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法院管辖。
第42条 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各种诉讼
在土耳其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有关其监护、照管、禁治产、失踪和死亡宣告的诉讼,由当事人在土耳其境内的居所地法院管辖,无居所地的,由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43条 有关遗产继承的诉讼
有关遗产继承的诉讼,由死者在土耳其境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死者在土耳其境内无最后住所地,则由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44条 有关雇佣合同和雇佣关系的诉讼
对于因雇佣合同以及因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引起的争议,由雇员从事惯常劳动所在的土耳其境内的作业地法院管辖。对于雇员向雇主提起的诉讼,雇主住所地法院、雇员住所地法院或者雇员惯常居所地的土耳其法院均可管辖。
第45条 有关消费者合同的诉讼
1.对于因本法第26条所指的消费者合同引起的争议,依消费者的选择由消费者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以及对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的土耳其法院管辖。
2.对于因第1款所指消费者合同而对消费者提起的诉讼,由消费者惯常居所地的土耳其法院管辖。(www.daowen.com)
第46条 有关保险合同的诉讼
对于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由保险人的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以及保险人在土耳其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或者代表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代理机构的营业地的土耳其法院管辖。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起的诉讼,由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的土耳其法院管辖。
第47条 协议管辖及其限制
1.在土耳其法院无专属管辖权的属地管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争议协议选择由外国法院管辖。合同的效力应加以书面证明。对于外国法院认为无管辖权或者对土耳其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任何异议的诉讼,由土耳其法院管辖。
2.第44条、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属地管辖权,不得由当事人的协议予以排除。
第48条 诉讼担保
1.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土耳其法院提起诉讼、参加诉讼或者请求强制执行的,应按照法院规定的方式向土耳其法院提供诉讼担保,以支付诉讼费、执行费以及可能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损失赔偿费。
2.存在互惠关系时,法院可免除原告、诉讼参加人或者请求强制执行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第49条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1.外国国家在参与私法关系而产生法律争议时,不得享受司法豁免权。
2.在上述情况下,可向外国国家的外交代表送达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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