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夫妻财产关系选择规则及适用法

夫妻财产关系选择规则及适用法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5条夫妻财产关系1.就夫妻财产关系而言,夫妻双方可在其结婚时的惯常居所地法或者结婚时夫妻一方的本国法中作出明确选择;未作出法律选择的,适用结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没有共同本国法的,适用结婚时夫妻的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如果连共同惯常居所地也没有的,则适用土耳其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选择规则及适用法

第9条 能力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当事人的本国法。

2.如果某人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但依法律行为实施地国法有行为能力,则该人就该法律行为而言视为有行为能力。但该规定不适用于依家庭法、继承法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以及涉及另一国境内的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

3.根据当事人本国法为已成年者,并不因为国籍的变更而丧失其成年资格。

4.法人、团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其章程所规定的管理中心所在地的法律。如果管理中心的实际所在地位于土耳其境内,则可适用土耳其法律。

5.无章程的法人、无法人人格的团体的能力,依其管理中心的实际所在地法律。

第10条 监护、禁治产、照管

1.设立或撤销监护、禁治产的原因,依为之请求设立或撤销监护、禁治产者的本国法。

2.根据外国人本国法无法设立监护或不得被禁治产的,如果该外国人的惯常居所在土耳其境内,则依土耳其法律作出有关设立或撤销监护、禁治产的决定。在当事人被迫居留于土耳其的情况下,也适用土耳其法律。

3.涉及禁治产、监护以及照管的所有事件,除有关设立或撤销监护、禁治产的原因之外,均依土耳其法律。

第11条 失踪或死亡宣告

失踪或死亡宣告,依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者的本国法。如果依照当事人的本国法不能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当事人的财产在土耳其境内、其配偶或者其继承人之一为土耳其国民,则可依土耳其法律进行失踪或死亡宣告。

第12条 婚约

1.订立婚约的能力和条件,依订立婚约时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

2.婚约的效力和后果,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的,则适用土耳其法律。

第13条 婚姻及其一般效力

1.结婚的能力和条件,依结婚时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

2.结婚的形式,适用婚姻举行地国法。

3.婚姻的一般效力,依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当事人国籍不同的,适用的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如无共同惯常居所地,则适用土耳其法律。

第14条 离婚和别居

1.离婚和别居的原因及后果,依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的,适用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如无共同惯常居所地,则适用土耳其法律。

2.因夫妻离婚产生的扶养请求,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别居和婚姻的无效,也适用该规定。

3.离婚所产生的父母亲赡养以及父母亲赡养事项,亦依本条第1款规定。

4.对临时措施的请求,适用土耳其法律。

第15条 夫妻财产关系

1.就夫妻财产关系而言,夫妻双方可在其结婚时的惯常居所地法或者结婚时夫妻一方的本国法中作出明确选择;未作出法律选择的,适用结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没有共同本国法的,适用结婚时夫妻的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如果连共同惯常居所地也没有的,则适用土耳其法律。

2.不动产财产的分配,适用该财产所在地国法。

3.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又取得新的共同国籍的,在不影响第三人权利的条件下,可适用该新的共同国籍国法。

第16条 出身的确立

1.出身的确立,依子女出生时的本国法;如果根据该法律,出身不能确立,则依子女的惯常居所地法。如果依照这些法律,出身均不能确立,则依子女出生时母亲或父亲的本国法;如果依照这些法律,出身仍不能确立,则依子女出生时母亲和父亲的惯常居所地法;如果依照该惯常居所地法也不能确立,则以子女的出生地法为准。

2.出身的撤销,亦依出身据以确立的法律。

第17条 出身的效力

出身的效力,依出身据以确立的法律。但是,如果母亲、父亲和子女具有共同本国法的,则出身的效力适用该共同的本国法;无共同本国法的,则适用共同的惯常居所地法。

第18条 收养

1.收养的能力和条件,依收养时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

2.收养以及夫妻另一方对收养的同意,一并适用夫妻双方的本国法。

3.收养的效力,依收养人的本国法;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依调整婚姻一般效力的法律。

第19条 扶养

扶养请求权,依扶养请求权人的惯常居所地法。

第20条 继承

1.遗产继承,依死者的本国法。就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而言,适用土耳其法律。

2.遗产继承的开始、遗产的取得和分割,依遗产所在地法。

3.位于土耳其境内的无人继承遗产,归土耳其国库所有。

4.设立遗嘱的方式,适用本法第7条的规定。立嘱人按照其本国法规定的方式设立遗嘱的,亦为有效。

5.设立遗嘱的能力,依立嘱人设立遗嘱时的本国法。

第21条 物权

1.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依实施法律行为时该物之所在地国法。

2.处于运输途中之物的物权,适用送达地国法。

3.在物的场所发生变化时,尚未取得的物权,依该物的最后所在地国法。

4.与不动产物权有关的法律行为的方式,依物之所在地国法。

第22条 运输工具

1.涉及航空运输工具、海上运输工具以及有轨运输工具的物权,适用其来源国法。

2.涉及航空运输工具、海上运输工具以及有轨运输工具的物权,其来源国系指这些运输工具的注册登记地;海上运输工具无注册登记地的,则其来源国系指船籍港;有轨运输工具的来源国系指其发证许可地。

第23条 知识产权的准据法

1.知识产权,依照据以提出保护请求的国家的法律。

2.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各方可协议选择将法院地法适用于因侵害知识产权而提出的请求权。

第24条 合同之债的准据法

1.合同之债,依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基于合同条款或者根据当时各种情况所推定的法律选择,具有同等效力。

2.当事人可协议将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整个合同或者仅适用于合同的某部分。

3.当事人可随时作出或者变更法律选择。在合同订立后进行的法律选择,只要不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亦属有效。(www.daowen.com)

4.当事人各方未选择法律的,合同之债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种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系指承担特征性履行的债务人订立合同时的惯常居所地法;如果订立合同属于商业或职业行为,则指承担特征性履行的债务人的营业地法;若无营业地,则适用住所地法;如果承担特征性履行的债务人具有多个营业地,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法。但是,如果根据当时的整体情况,合同与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依该另一法律。

第25条 有关不动产的合同

有关不动产或者有关不动产使用的合同,依不动产所在地国法。

第26条 消费者合同

1.非出于职业或者营业目的而订立的有关购置动产、提供服务或信贷的消费者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但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给予消费者的最低保护。

2.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法。要适用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法,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订立合同系由于给消费者的特别报价或广告所致,而且消费者为订立合同已在该国实施了必要的法律行为;或者

(2)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已在该国接受了消费者的订单;或者

(3)如果涉及买卖合同,卖方为了促使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安排了一次旅行,而消费者必须已旅行至其惯常居所地以外的另一国并在该另一国提交了订单。

3.在本条第2款所指情形下成立的消费者合同,其形式适用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法。

4.除了一揽子旅游外,本条不适用于运输合同和有必要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27条 雇佣合同

1.雇佣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但不得剥夺雇员惯常作业地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给予雇员的最低保护。

2.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雇佣合同适用雇员从事惯常劳动的作业地法。雇员临时在另一国从事劳动的,则该作业地不得视为惯常作业地。

3.假如雇员持续在多个国家从事劳动,而不是在一个特定国家从事惯常劳动,则雇佣合同适用雇主的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国法。

4.如果根据当时的整体情况,雇佣合同与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联系,则雇佣合同适用该另一法律,而不适用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第28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

1.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合同关系适用转让知识产权或其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法;该当事人无营业地的,适用其惯常居所地法。但是,如果根据当时的整体情况,合同与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联系,则合同依该另一法律。

3.雇员与雇主之间有关无形财产权的合同,如果该无形财产权系由雇员在其工作范围内并在作业期间创设,则适用支配雇佣合同的法律。

第29条 货物运输合同

1.货物运输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承运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推定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但以装载地、卸载地或者发运人的主要营业地也在该国境内为条件。单程租船合同以及与货物运输的主要标的物有关的其他合同,亦依本条规定。

3.如果根据当时的整体情况,货物运输合同与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联系,则合同依该另一法律。

第30条 代理权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代为实施法律行为的权限,依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

2.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向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条件,依代理人的营业地法。代理人无营业地、第三人无法知悉该营业地或者在营业地之外行使代理权的,代理权依其实际行使地国法。本款规定也适用于无权代理时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且代理人无任何自己的营业地,则代理权依被代理人的营业地国法。

第31条 直接适用的规范

在适用支配合同关系的法律时,如果第三国法律与合同具有密切联系,则应考虑该第三国法律中直接适用的规范。[2]在考虑这些规范以及判断应否适用这些规范时,应考察这些规范的目的、定性、内容及后果。

第32条 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其实质效力

1.合同关系或者合同某条款的成立及其实质效力,依假定该合同有效时应适用的法律。

2.如果当时的情况表明,一方当事人行为的效力由第1款所指的应适用的法律支配显失公平,则意思表示的成立,适用主张其同意为无效的该方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

第33条 履行的种类、方式和措施

对于行为、法律行为以及在履行合同时对物采取的保护措施,应考虑行为的实施地、法律行为的成立地或者措施的采取地国法。

第34条 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依侵权行为实施地国法。

2.当侵权行为的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位于不同国家时,适用结果发生地国法。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与另一国具有更密切联系的,则适用该另一国法律。

4.受害人可直接根据适用于侵权行为或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向责任人的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5.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明示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第35条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

1.因通过诸如出版物、无线电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大众通信手段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依受害人的选择适用:

(1)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但必须以施害人能预料损害发生在该国境内为条件;

(2)施害人的营业地国法或惯常居所地国法;

(3)损害产生地国法,但必须以施害人能预料损害发生在该国境内为条件。

2.人格权被侵害时,对周期性媒体所提出的抗辩权,只能适用印刷品发行地或广播发射地国法。

3.因处理个人数据以及由于损害个人数据的知情权致使人格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亦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

第36条 制造者的非合同性责任

因产品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责任,依受害人的选择适用施害人的惯常居所地、营业地或者产品获得地国法。施害人不得为了适用产品获得地国法,而指证该产品系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国。

第37条 不正当竞争

1.因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请求权,依直接产生不正当竞争效果的市场所在地国法。

2.如果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损害只针对受害人的商业利益,则适用企业的营业地国法。

第38条 妨碍竞争

1.因妨碍竞争而产生的请求权,依该妨碍行为直接涉及的市场所在地国法。

2.在土耳其发生的妨碍竞争行为受外国法支配时,所提出的损害赔偿额不得高于假设适用土耳其法律所得的赔偿额。

第39条 不当得利

1.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请求权,适用支配该得利行为据以发生的既有的或者推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在其他情况下,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国法。

2.不当得利发生后,当事人可明示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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