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的施行
第122条
1.本法有关确定准据法的各条款不适用于本法生效前产生的关系。
2.如果在本法生效前法院已作出了一审判决或终止一审诉讼的裁定,则后续的(weitere)诉讼程序依照以前的关于具有国际因素的案件的管辖权和诉讼程序以及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进行。
3.如果本条第2款所指的一审判决在本法生效后被撤销,则后续的诉讼程序依照本法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案件的管辖权和诉讼程序以及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进行。
失效的法律
第123条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关于解决在特定关系上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的法律》[3]终止适用。(www.daowen.com)
本法的生效
第124条
本法自《马其顿共和国法律公报》公布后第八日生效。
【注释】
[1]《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于2007年7月4日通过,并在2007年7月12日第87号《马其顿共和国法律公报》第23页和第36页分别公布了该法律的马其顿语文本和阿尔巴尼亚语文本。本法根据Christa Jessel-Holst博士的德文译本(资料来源:IPRax 2008,Heft 2,S.158-168)翻译。本译文原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十二卷(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8~567页。——译者注
[2]根据2006年第58号《马其顿共和国法律公报》公布的《马其顿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22条规定,马其顿法院系统由初级法院、上诉法院、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另设有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并作出裁决。——译者注
[3]即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1982年颁布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关于解决在特定关系上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的法律》,简称《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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