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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确认程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14条对于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法院依照假设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或其他机关对该同一案件进行判决时所依据的收费标准作出决定。

外国法院判决确认程序

第111条

1.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自提出申请时开始。

2.任何对外国法院就身份(地位)事项所作的判决具有法定利益者,均可请求承认之。

第112条

1.对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由初级法院[2]的独审法官作出。

2.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由各实质主管法院实行地域管辖。

3.如果尚未对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作出特别裁定,各法院均可在诉讼程序中如同对先决问题一样,就是否承认该判决作出决定,但该决定仅对该诉讼程序有效。

第113条

1.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中,法院仅限于审查是否满足本法第101~110条所规定的条件。

2.如果法院经审查认定不存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任何障碍,则作出承认该判决的裁定。

3.法院将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送达对方当事人以及参与作出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诉讼程序的其他人,并告知他们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有权对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提出异议。(www.daowen.com)

4.对依据本条第3款提出的异议,曾裁定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法院责令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之作出裁定。如果对异议的裁定取决于有争议的事实,则法院待该争议事实审结后再作出裁定。

5.对法院驳回请求承认的裁定,以及本条第4款所指的对异议所作的裁定,在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八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6.如果请求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之人为马其顿共和国国民,而对方当事人在马其顿共和国无任何住所或居所,则不论本条第3款的规定为何,法院不必将有关承认外国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的裁定送达对方当事人。

第114条

对于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法院依照假设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或其他机关对该同一案件进行判决时所依据的收费标准作出决定。

第115条

如果本章无特别规定,有关非讼案件的规定也相应地适用于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第116条

本法第111~115条的规定也相应地适用于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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