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101条
1.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者,有义务在提交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时,附上外国法院判决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并提供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或其他机关出具的、依照判决作出地国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2.如果外国法院判决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不是用承认该判决的法院正式使用的语言作成,则请求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必须提交该法院正式使用的语言的经认证的译文。
外国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证明
第102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者,如果在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同时还要求承认该判决的可执行性效力,则除了必须提交本法第101条第1款所规定的证明外,还须提交关于依照判决作出地国法律该判决具有可执行性的证明。
不尊重辩护权
第103条
如果当事人一方证明有下列情况,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拒绝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1)其由于非正常原因未能在诉讼中进行辩护;
(2)未按照判决作出地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其送达传票、诉状或其他开始诉讼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本就未试图送达,除非其以某种其他方式在一审程序中就案件的实质问题参加了诉讼。
马其顿共和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第104条
1.如果马其顿共和国法院对该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则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2.如果被告要求承认外国法院对婚姻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者如果原告提出这种要求,而被告不提出异议,则马其顿共和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不妨碍承认该判决。
由于外国法院仅基于原告的国籍而行使管辖权或者由于不考虑当事人选择由马其顿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而不予以承认
第105条
1.(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根据判决相对人的抗辩,查明外国法院仅基于原告的国籍而行使管辖权,则拒绝承认该外国法院的判决。(www.daowen.com)
2.(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根据判决相对人的抗辩,查明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没有遵守当事人选择由马其顿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则拒绝承认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案件所作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106条
1.如果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就同一案件已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某个其他外国法院就同一案件所作的判决已被马其顿共和国承认,则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2.如果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法律案件先前已向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该诉讼程序依法终止之前,(马其顿共和国)法院将中止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违反公共秩序
第107条
如果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果违反马其顿共和国的公共秩序,则不予承认该判决。
外国法院对马其顿共和国国民的身份(地位)所作的判决
第108条
在对马其顿共和国国民的身份(地位)问题作出判决时,依照本法本应适用马其顿共和国法,如果适用了外国法律,只要该判决在本质上不违背本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马其顿共和国法律,则亦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外国法院对属于判决作成地国国民的外国人的身份(地位)所作的判决
第109条
1.外国法院对有关判决作成地国国民的身份(地位)问题所作的判决,在马其顿共和国得以承认,法院无须按照本法第104条和第107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2.如果马其顿共和国的主管机关查明,外国法院的判决涉及马其顿共和国国民的身份(地位)问题,对该判决的承认,必须按照本法第101~107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外国法院对不属于判决作成地国国民的外国人的身份(地位)所作的判决
第110条
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涉及不属于判决作成地国国民的外国人的身份(地位)问题,仅在该判决满足该当事人所属国有关承认的条件时,该判决方得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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