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能力和诉讼能力
第92条
1.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能力和诉讼能力,依其国籍国法。
2.如果外国国民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无诉讼能力,但依照马其顿共和国法律有诉讼能力的,则可独立参加诉讼活动。
3.本条第2款所指的外国国民的法定代理人,只有在该外国国民未声明亲自参与诉讼时,方可参加诉讼活动。
4.外国法人作为当事人的能力,依本法第16条所规定的法律。
外国的诉讼未决
第93条
如果外国法院正在审理相同当事人就同一法律问题提起的诉讼,在下列情况下,马其顿共和国法院可应当事人的请求,中止诉讼程序:
(1)就该案件首先在外国法院提起了诉讼;
(2)马其顿共和国法院对该案的审理不拥有专属管辖权。
马其顿共和国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第94条
马其顿共和国法院管辖权的确定,由诉讼开始时既存的事实决定。
诉讼费用担保义务
第95条
1.如果外国国民或在马其顿共和国无住所的无国籍人在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应按照作为被告的马其顿共和国国民的请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2.被告必须最迟在预审中提出本条第1款所指的请求,如果预审未进行,则在开始审理主要问题之前的第一次庭审时或者在其已获知有担保请求的条件时提出。
3.诉讼费用担保应交纳现金,但法院可准许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
第96条(www.daowen.com)
1.在下列情况下,被告无权请求诉讼费用担保:
(1)原告所属国不要求马其顿共和国国民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2)原告在马其顿共和国享有庇护权;
(3)诉讼请求涉及原告基于其在马其顿共和国的劳务关系而提出的要求;
(4)涉及婚姻案件、有关确认或否认父亲或母亲身份的案件以及法定抚养的案件;
2.如果对于本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精神,马其顿共和国国民在原告所属国是否负有担保义务存有疑义,负责司法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应作出答复。
对诉讼费用担保的命令
第97条
1.法院在对诉讼费用担保的请求所作的决定中,应确定担保的数额和必须提供担保的期限,并告知原告法律所规定的未证明按时提供担保的后果。
2.如果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证明已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则视为撤销诉讼,或者如果担保请求是在上诉程序开始时提出,则视为放弃上诉。
3.如果被告按时提出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请求,则在未就他的请求作出有效决定之前,或如果请求被批准,则在原告未提供担保之前,无义务继续参与案件实质问题的诉讼活动。
4.如果法院驳回诉讼费用担保请求,可以决定在驳回的裁定生效之前继续诉讼程序。
免交诉讼费用
第98条
1.在互惠条件下,外国国民有权请求免交诉讼费用。
2.在对是否存在免交诉讼费用方面的互惠存有疑义时,负责司法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应予以说明。
3.对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国民,本条第1款所指之互惠并不构成行使免交诉讼费用请求权的条件。
4.无国籍人,如果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有权请求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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