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第1条
1.本法包括用以确定具有国际因素的人之身份关系、家庭关系、劳务关系、财产权关系和其他物权关系的准据法之规则。
2.本法也包括关于马其顿共和国法院和其他机关在处理本条第1款所指关系时的管辖权、诉讼程序以及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其他机关裁决的规则。
第2条
如果本法第1条所指关系已由其他法律或国际协定所调整,则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避让条款
第3条
1.如果所有情况表明,案件与本法所指引的法律无任何重要联系,而与另一法律具有本质上的更密切联系,则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引的法律。
2.如果当事人已进行了法律选择,则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
法律遗漏的填补
第4条
如果本法对第1条第1款所指关系的准据法未作任何规定,则类推适用本法的规定和原则、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私法原理。
第5条
如果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与马其顿共和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则不适用该外国法。
反致和指引
第6条
1.如果依照本法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则应考虑该外国法有关确定准据法的规则。
2.如果该外国法关于确定准据法的规则反致马其顿共和国法律,则适用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而无须考虑有关确定准据法的规则。
3.在当事人有权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不适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7条
法律行为,就其形式而言,如果按照行为完成地法律或者行为实施地法律为有效,或者按照支配法律行为内容的准据法为有效,则在形式上视为有效,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时效
第8条
时效,适用支配法律行为内容的准据法。(www.daowen.com)
外国法的适用
第9条
外国法应按照其本意和所包含的概念加以适用。
法律制度不统一
第10条
1.如果应适用法律制度不统一国家的法律,而本法之规定又未指向该国特定的法域,则依照该国法律制度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如果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不能确定应适用法律制度不统一国家的哪一法域的法律,则适用该国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
多国籍人
第11条
1.如果马其顿共和国国民同时还具有其他国家的国籍,则在适用本法时应认为其只有马其顿共和国国籍。
2.如果非马其顿共和国国民之人具有两个或多个外国国籍,在适用本法时应以他既为其国民又在其境内有住所的那国的国籍为准。
3.如果本条第2款所指之人在有其国籍的任何一国均无住所,在适用本法时应以他既为其国民又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准。
无国籍人
第12条
1.如果某人无任何国籍或其国籍无法确定,则依其住所确定准据法。
2.如果本条第1款所指之人无任何住所或其住所无法确定,则依其居所地确定准据法。
3.如果本条第1款所指之人的居所也无法确定,则适用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
外国法的查明
第13条
1.法院或者本法规定的其他机关依职权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
2.本条第1款所指机关可以就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请示主管司法事务的行政机关。
4.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依照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方式均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则适用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
可直接适用的规范
第14条
用以确定本法第1条所指关系的准据法的各条款,并不排除马其顿共和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不论确定准据法的规范有何规定,这些强制性规范基于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均应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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