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条
除下列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被告的住所或者所在地位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或者案件涉及财产权且被告的财产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则斯洛伐克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37a条
斯洛伐克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亦具有管辖权:
(1)对于与个人劳动合同有关的事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2)对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提起诉讼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被告的住所或所在地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
(3)对于与消费者合同有关的事项,提起诉讼的消费者的住所或者所在地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
(4)对于与其他合同有关的事项,货物的交付地或理应交付地、服务的提供地或者理应提供地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履行地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
第37b条
斯洛伐克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亦具有管辖权:
(1)对于与侵权、违法行为或准违法行为有关的事项,致害事件发生地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
(2)对于因刑事犯罪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由斯洛伐克当局机关提起公诉的;
(3)因法人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者其他营业所的运营引起的纠纷,该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者其他营业所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
第37c条
在下列情况下,斯洛伐克法院亦可因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而具有管辖权:
(1)各个诉求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因而有必要一起审理,以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2)反诉系由本诉所依据的相同事实而发生的,且斯洛伐克法院对本诉具有管辖权。
第37d条 专属管辖
斯洛伐克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具有专属管辖权:
(1)在以不动产物权或不动产租赁为标的之诉讼程序中,不动产在斯洛伐克境内的;
(2)在涉及专利、商标、设计、要求进行注册或交存的其他类似权利的注册或有效性的诉讼程序中,已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申请交存或者注册,或者已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交存或注册,或者根据国际条约应视为已在斯洛伐克共和国交存或注册的。
第37e条 协议管辖
1.法院对合同纠纷或者侵权(违法行为或准违法行为)纠纷的管辖权可由当事人约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此种管辖权具有排他性。对于第37d条所指事项,当事人对管辖权的约定无效。
2.如果当事人约定由斯洛伐克法院管辖,则不得协议改变法院的主体事项管辖权。
3.约定管辖权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有书面证明。如果此种协议与国际贸易合同或国际商务合同有关,只要其采用符合贸易或商业惯例的形式并且通常为有关合同当事人各方遵守即可。
4.仅对当事人一方有利的管辖权协议,不得损害该当事人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对于与个人劳动合同、保险合同及消费者合同有关的事项,约定管辖权的协议只有在它不排除原告的住所地国法院的管辖权或者它系在争议发生后订立时,方为有效。
6.当事人约定将专属管辖权赋予外国法院时,如果所选择的外国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斯洛伐克法院则可受理。
第37f条
1.即使斯洛伐克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无管辖权,但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采取临时措施。
2.上述临时措施仅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有效。
对家庭事项的管辖权
第38条
1.对于婚姻事项(离婚、宣告婚姻无效或者确认婚姻是否存续),如果至少夫妻一方为斯洛伐克公民,则斯洛伐克法院具有管辖权。
2.夫妻双方都不是斯洛伐克公民时,斯洛伐克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具有管辖权:
(1)夫妻至少有一方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且作出的判决能在夫妻双方的国籍国得到承认的;
(2)夫妻中至少有一方长期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
(3)就婚姻无效的原因而言,夫妻双方均生活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即使当事人未请求,但依照斯洛伐克法律规定应宣布为无效婚姻的。
第38a条
如果扶养权利人或扶养义务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则斯洛伐克法院对于扶养义务事项具有管辖权。
第39条
1.对于未成年人的亲权事项,只要未成年人的惯常居所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或者其惯常居所无法查明,则斯洛伐克法院具有管辖权。(www.daowen.com)
2.对于逃难儿童或者因其本国发生动乱而流离失所,并处于斯洛伐克境内的儿童的亲权事项,斯洛伐克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3.斯洛伐克法院对亲权事项的实质问题无管辖权时,只得采取保护子女的人身或财产的必要措施,并将该措施通知其惯常居所地国的主管当局。采取此种措施时,斯洛伐克法院应适用斯洛伐克的实体法规定。
4.在婚姻事项的诉讼程序中,斯洛伐克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亲权问题具有管辖权:
(1)该子女的惯常居所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
(2)夫妻至少一方对该子女行使亲权,夫妻双方已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并且此种管辖权的行使对子女最为有利。
第40条
亲子关系成立(确认或否认)之请求,如果被告所属的基层法院不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可向原告所属的斯洛伐克共和国基层法院提出;如果原告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也没有所属的基层法院时,只要父母一方或子女是斯洛伐克公民,即可向斯洛伐克共和国最高法院所指定的法院提出请求。
第41条
1.对于收养事项,收养人是斯洛伐克公民的,斯洛伐克法院具有管辖权;已婚夫妻双方为收养人的,只要夫妻一方为斯洛伐克公民并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斯洛伐克法院即可管辖。
2.收养人或者收养的夫妻双方均不是斯洛伐克公民时,斯洛伐克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具有管辖权:
(1)收养人或至少进行收养的夫妻一方居住在斯洛克共和国境内,并且斯洛伐克法院的判决能在收养人或者进行收养的夫妻双方的国籍国得到承认的;或者
(2)收养人或至少进行收养的夫妻一方长期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
第41a条
1.收养的儿童具有斯洛伐克国籍并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只能由斯洛伐克法院宣告。
2.如果法院已作出了有关将未成年子女由未来养父母照管的判决,而在作出判决时该子女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不再有惯常居所,在这种情况下,斯洛伐克法院也有权对收养予以宣告。
第42条 对行为能力及监护事项的管辖权
1.对于涉及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以及监护等事项,如果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斯洛伐克法院具有管辖权。
2.如果斯洛伐克法院根据第1款规定没有管辖权,则只能采取保护其人身或财产所必要的措施,并将该措施通知其惯常居所地国的主管当局。采取此类措施时,斯洛伐克法院应适用斯洛伐克实体法的规定。
第43条 对死亡宣告事项的管辖权
1.宣告失踪的斯洛伐克公民死亡,由斯洛伐克法院专属管辖。
2.斯洛伐克法院可根据斯洛伐克的实体法宣告失踪的外国公民死亡,但此种宣告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定居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外国公民以及位于斯洛法克共和国境内的财产。
对继承事项的管辖权
第44条
被继承人死亡时为斯洛伐克公民的,斯洛伐克法院对其继承事项均有管辖权。但是,对于在外国的财产,只有当外国把财产交给斯洛伐克当局,或者外国承认斯洛伐克司法当局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时,方由斯洛伐克法院对该事项进行审理。
第45条
1.对于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斯洛伐克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对继承事项进行审理:
(1)被继承人的国籍国既不将斯洛伐克公民的财产转交给斯洛伐克法院,又不承认斯洛伐克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或者该外国拒绝解决继承问题或不作出决定的;或者
(2)被继承人曾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并且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继承人提出这种请求的;
(3)不动产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
2.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斯洛伐克法院对外国公民的遗产,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46条 宣告文书无效的管辖权
对于外国签发的文书,斯洛伐克法院有权宣告其无效,但此种宣告的法律效力,视情况的性质而定,仅限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
第47条 免受斯洛伐克法院的司法管辖
1.外国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其他国际法规则或者斯洛伐克的特别立法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不受斯洛伐克法院的司法管辖。
2.第1款的规定亦适用于文书送达、传唤上述人员作为证人、判决的执行以及其他诉讼行为。
3.但是,斯洛伐克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具有管辖权:
(1)诉讼标的物是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第1款所指国家或人员的不动产,或者是他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主张的权利以及因这些不动产的租赁所产生的权利,但诉讼标的是交付租金的不在此限;
(2)诉讼标的物是第1款所指人员在其公务外所取得的继承财产;
(3)诉讼标的物与第1款所指人员在其公务外进行的雇佣或商业交易活动有关的;
(4)第1款所指的国家或人员自愿接受斯洛伐克法院管辖的。
4.在第3款所述情况下,诉讼文书的送达,须由外交部执行。这种送达不能执行时,则法院应为了接收诉讼文书的目的,或者视情况而定,为了捍卫权利之目的,指定文书的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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