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其国籍国法律支配,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外国人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其依照斯洛伐克法律具有行为能力,即视为有行为能力,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法律行为
为了合理调整法律关系,一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及其无效的后果,除非有特别规定,适用支配该法律行为效力的同一法律;但其方式,除支配该合同的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之外,只要满足该行为的意思表示地法律即可。
物权
第5条
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由物之所在地法律支配,但本法或特别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6条
动产物权的取得与消灭,由取得或消灭此种权利的事实发生时该物之所在地法律支配。依照合同约定处于运输途中的动产,其权利之取得与消灭,由该标的物之发运地法律支配。
第7条
应在公共登记簿注册的权利,即使致使这些被登记权利成立、消灭、限制或移转的法律原因由其他法律支配,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
第8条
占有取得,由时效期限开始时物之所在地法律支配;但是,财产被移转至占有届满地国之后,如果完全具备该国取得时效的要件,则通过占有取得而获得财产者可以援用此种占有时效的届满地国法律。
合同与侵权
第9条 法律选择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支配他们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果情况表明,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疑问时,他们亦可默示地选择法律。
2.除非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另有规定,否则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中的冲突规则不予考虑。
3.如果消费者合同的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给予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弱于斯洛伐克法律,则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应适用斯洛伐克法律。
第10条
1.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应由适宜合理地调整此种关系的法律支配。
2.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依照下列法律适用原则:
(1)买卖合同及物品加工供应合同,由缔结合同时卖方或加工者所在地(住所地)法律支配;
(2)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支配;
(3)运输合同(运送合同、发货合同及其他合同),由缔结合同时承运人或发货人的所在地或住所地法律支配;
(4)保险合同,包括不动产的保险合同,由缔结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所在地(住所地)法律支配;
(5)委托合同及类似合同,由缔结合同时受委托人所在地(住所地)法律支配;
(6)代理合同及经纪合同,由缔结代理合同时本人的所在地(住所地)法律支配;
(7)多边商业交易合同,由最适宜调整整个多边关系的法律支配。
3.其他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的所在地(或住所地)国法律支配。由所在地(住所)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双方当事人当面缔结的合同,由合同缔结地法律支配;通过通信方式缔结的合同,由承诺人的所在地(住所地)法律支配。
第11条
依照本法第9条、第10条所确定的法律,亦适用于债务的变更、担保及不履行的后果,但当事人的意图或案件的性质另有说明的除外。
第12条
当事人之间有关动产的下列问题,适用依照本法第9~11条所确定的法律:
(2)买受人取得所转让物品的所有权及孳息物的时间;
(3)所转让物品的灭失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
(4)所转让物品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
(5)对所转让物品之所有权的保留。
第13条
1.债权的消灭时效,由适用于该债务本身的法律支配。
2.债权的抵销,由适用于被抵销的债权的法律支配,但合理调整该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14条
单方法律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由债务人的所在地(住所地)国法律支配。
第15条
侵权赔偿的请求权,由损害发生地或致害事件发生地法律支配。
劳动法
第16条
1.个人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关系,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但是,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地在一国,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组织的管理中心却在另一国时,则适用该单位组织的管理中心所在地法律,但劳动者在其工作地国有住所的情形除外。
2.有关运输工人的劳动关系,对于铁路或公路运输,适用用人单位的管理中心所在地法律;对于内河航运和航空运输,适用用人单位的登记地法律;对于海上运输,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17条(www.daowen.com)
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
第18条
1.设立及撤销遗嘱之能力,以及意思表示及意思表示的瑕疵的效力,由被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该规定亦适用于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死因处分行为之方式。
2.遗嘱的方式,由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但符合遗嘱设立地国法律者,亦为有效。遗嘱之撤销方式,亦适用该规定。
家庭法
第19条
缔结婚姻的能力及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由当事人的国籍国法律支配。
第20条
举行婚姻的方式,由婚姻举行地法律支配。
第20a条
斯洛伐克公民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即使未在经正式授权的斯洛伐克共和国当局而在其他机关办理,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国有效并且不存在根据斯洛伐克实体法不得结婚的任何情况,则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有效。如果夫妻一方不是斯洛伐克公民,则其缔结婚姻的能力由其国籍国法律支配。
第21条
1.夫妻之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由其共同国籍国法律支配;夫妻双方国籍不同时,其人身及财产关系,适用斯洛伐克法律。
2.婚姻财产制的协议,依照缔结该协议时支配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确定。
第22条
1.离婚,由提起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的共同国籍国法律支配;夫妻双方国籍不同的,适用斯洛伐克法律。
2.依照前款规定应适用的外国法律不许离婚,或者所规定的离婚条件非常苛刻时,如果夫妻双方或至少其中一方长期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则适用斯洛伐克法律。
3.上述规定亦适用于婚姻无效之宣告或者婚姻是否存续之确认。
父母子女关系
第23条
1.亲子关系之成立(确认或否认),由子女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国法律支配。
2.如果子女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只要对子女最为有利,亲子关系之成立(确认或否认)可适用斯洛伐克法律。
3.就承认亲子关系的效力而言,只要其满足承认国的法律即可。
第24条
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亲权的归属或消灭,由子女的惯常居所地国法支配。就保护子女的人身或财产而言,法院可例外地考虑适用与案情有实质联系的另一国法律。
2.依照子女以前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律取得的亲权,不因子女惯常居所发生变化而受影响。但是,如果父母亲一方未取得依照斯洛伐克法律本应具有的亲权,则自斯洛伐克共和国成为该子女的惯常居所地国时起,取得此种权利。
3.亲权的行使,由子女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律支配。
4.为本条款之目的,对于未成年难民、因本国发生动乱而流离失所至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儿童以及无法确定其惯常居所的儿童,斯洛伐克共和国视为其惯常居所地。
第24a条
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义务,适用子女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律。其他扶养义务,适用扶养权利人的住所地国法律。
第25条
1.单身母亲对子女的生父提出的请求权,适用子女出生时该母亲的国籍国法律。
2.如果该母亲为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而子女的生父是斯洛伐克公民,则该母亲的请求权由斯洛伐克法律支配。
第26条
1.收养,由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支配。
2.作为收养人的夫妻双方国籍不同时,必须满足夫妻双方国籍国法律所规定的收养要件。
3.依照第1款、第2款规定应适用的外国法不许收养或者规定的收养条件非常苛刻时,如果收养人或者至少进行收养的夫妻一方已长期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则适用斯洛伐克法律。
第26a条
在收养者进行收养之前,儿童的安置应由该儿童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律支配。
第27条
收养及其他类似关系的设立,是否应征得子女、他人或当局之同意的问题,必须按照子女的国籍国法律确定。
监护
第28条
对未成年人设立或终止监护关系的要件,由未成年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律支配。该监护关系原则上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及其位于各地的财产。
第29条
对未成年人监护的接受及进行监护之义务,由监护人的国籍国法律支配。
第30条
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监护法院或当局之所在地国法律支配。
第31条
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前述规定,类推适用于诸如对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等类似保护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