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条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外国法院以及其他机关所作的判决及文书得以承认并被宣告予以执行,如果:
(1)根据保加利亚法律的规定,外国法院或机关具有管辖权,除非在财产争议中,起诉者的国籍或者其在法院地国的注册行为构成外国法院或机关行使管辖权的唯一根据;
(2)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当事人被合法传唤,未违反保加利亚法律中与保护当事人有关的基本原则;
(3)保加利亚法院未就相同当事人之间因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而提起的诉讼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4)相同当事人无任何的因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而由保加利亚法院审理的悬而未决的诉讼,而该诉讼已在外国法院或机关开始,并且作出了有待于请求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判决;
(5)作出承认与执行宣告不违反保加利亚的公共秩序。
第118条 承认的管辖权
1.外国法院判决由被请求的机构予以承认。
2.在有关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发生争议时,可在索非亚城市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第119条 作出可执行宣告的管辖权
1.为宣告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之目的,得向索非亚城市法院提起诉讼。
2.提出请求时,应附上法院所作判决的经认证的副本以及该法院出具的证实该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这些文件须经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认证。
3.第2款亦适用于第118条所指的情况。
第120条 对承认与执行条件的审查
1.法院依职权对第117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2.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诉讼的被告不得以违反第117条第2项为理由提出本应向外国法院提出的异议。
第121条 审查的范围和对债务人的保护
1.法院不得对外国法院已经判决的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审理。
2.债务人得援引外国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产生的情况为根据主张义务消灭。
3.外国法院判决已基于可执行宣告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不得援引第2款所指的情况主张义务消灭。
第122条 法院调解的承认与执行
只要法院调解在调解作出地国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则法院调解亦适用第117~121条的规定。
第123条 外国官方文件的可执行性
某项用以证明某债权在文件出具地国具有可执行性的外国官方文件,如果要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具有可执行性,亦适用第117~121条规定的条件。(www.daowen.com)
第124条 对外国执行及保护措施结果的承认
如果外国采取执行及保护措施的机构依照保加利亚法律规定具有管辖权,而且该措施不违背保加利亚的公共秩序,则该措施的民事法律后果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受到尊重。
附则
§1.在《关于消费者保护和商事规则的法律》(《保加利亚法律公报》1999年第30号,2003年第17、19号)中,废除第37a条。
§2.在《关于债权债务关系与合同的法律》(《保加利亚法律公报》1950年第275号,1951年第69号,1952年第92号,1963年第85号,1973年第27号,1977年第16号,1982年第28号,1990年第30号,1993年第12、56号,1996年第83、104号,1999年第83、103号,2000年第34号,2003年第19号对此进行了修订)中,废除第437~449条。
§3.在《商法》(《保加利亚法律公报》1991年第48号,1992年第25号,1993年第61、103号,1994年第63号,1995年第63号,1996年第42、59、83、86、104号,1997年第58、100、124号,1998年第52、70号,1999年第33、42、64、81、90、103、114号,2000年 第84号,2002年 第28、62和96号,2003年第19、31和58号,2005年第31号)中,废除第281条和第282条。
§4.在《民事诉讼法典》(《保加利亚法律公报》……)中,废除第7条、第9条第3款和第4款、第132条以及第32章。
§5.在《家庭法典》(《保加利亚法律公报》1985年第51号,1992年第11和15号,2003年第63和84号)中作如下修订:
1.废除第129~135条和第137~143条。
2.在第136条中,
(1)废除第1款;
(2)第2款作如下修改:
“(2年满一周岁的保加利亚公民可被外国人收养,该外国人应提交根据其本国法准许收养子女的许可证。例外地,考虑到子女的健康状况或者其他重要情况,而且出于其独特利益的需要,未满一周岁的子女也可被收养。”
(3)废除第3、4、5、7、8、9款。
§6.在《非营利法人法》(《保加利亚法律公报》2000年第81号,2001年第41、98号,2002年第25、120号)中,作如下修订:
1.第四章标题作如下修改:“外国非营利法人的分支机构”。
2.废除第51条。
3.在第52条中:
(1)标题改为“分支机构的建立”;
(2)废除第1款。
§7.在《海上航运法典》(《保加利亚法律公报》1970年第55、56、58号,1975年第55号,1987年第10号,1990年第30号,1998年第85号,2000年第12号,2001年第41号,2002年第113号,2004年第55号)中,废除第21条、第24条和第26条。
本法典在2005年5月4日召开的第39届国民议会上通过,有国民议会的公章为证。
【注释】
[1]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典》于2005年5月4日在召开的第39届国民议会上通过,并公布于2005年5月17日的第42号《保加利亚法律公报》(Dǎr■aven Vestnik),自2005年5月21日起生效。本法典系根据德文译本(资料来源:RabelsZ Bd.71(2007),S.457-493)译出,保加利亚语文本为官方文本(http://www.lex.bg/laws/ldoc.php? IDNA=2135503651)。本译文原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十一卷(200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81~615页。此处略有修改,——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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