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险人直接提起诉讼权利受国际私法约束

保险人直接提起诉讼权利受国际私法约束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16条对保险人之诉受害者或者被害人向承担责任的保险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由适用于因相应的非合同关系所致义务的法律支配,除非受害者或者被害人自己选择以保险合同的准据法为依据提起诉讼。

保险人直接提起诉讼权利受国际私法约束

第一节 侵权行为

第105条 一般规定

1.因侵权行为引起的义务,由直接损害的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国法支配。

2.如果造成损害者与受害者在损害发生时在同一国有惯常居所或者事务所,则适用该国的法律

3.不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为何,如果总体情况表明,侵权行为与另一国有实质性更密切联系,则适用该另一国法律。当事人之间的以前关系,例如与侵权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合同,亦可成为这种实质性更密切联系的依据。

第106条 产品损害责任

1.如果损害系因产品瑕疵所致,或者存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则损害赔偿义务依受害者的惯常居所地国法,除非承担责任者证明,在该国市场取得该产品并未征得其同意。此时,适用承担责任者的惯常居所地或者事务所所在地国法。

2.第105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适用不受第1款的影响。

第107条 不正当竞争与限制竞争

1.因不正当竞争或者限制竞争而产生的义务,依照竞争者相互间的利益或者消费者的集体利益直接地并且明显地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地国法。

2.如果不正当竞争仅仅影响到单个竞争者的利益,则适用第105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第108条 对人格权的侵害

1.由于通过大众媒体,如印刷品、广播、电视或其他信息手段,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义务,依受害者的选择适用:

(1)其惯常居所地国法;或者

(2)损害发生地国法;

(3)承担责任者的惯常居所地或者事务所所在地国法。

2.在第1款第1种和第2种情况下,要求承担责任者应能理性地估计到将在相关国家发生损害。

3.在人格权受侵害时针对大众媒体的抗辩权,依(信息)公布地或者信号发射地国法。

4.第1款规定亦适用于因侵害与保护个人资料相关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第109条 环境损害

因环境损害而产生的义务,依损害发生地或者可能发生地国法,除非受害者选择适用致害行为实施地国法。

第110条 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因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以及知识产权标的物上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依该权利被保护地国法。

第二节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111条 不当得利

1.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义务,依不当得利发生地国法。

2.如果不当得利的发生与当事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有关,如与不当得利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则适用调整该另一法律关系的法律。

3.如果各方当事人在不当得利发生时在某同一国家有惯常居所或者事务所,则适用该国的法律。

4.如果总体情况表明,不当得利与另一个国家存在实质性更密切联系,则适用该另一国法律。(www.daowen.com)

第112条 无因管理

1.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义务,依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行为时的惯常居所地或者事务所所在地国法。

2.如果管理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有关,例如与无因管理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则适用调整该另一法律关系的法律。

3.如果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义务与保护自然人或者某具体财产有关,适用无因管理行为发生时该人或财产所在地国法。

4.如果总体情况表明,无因管理与另一个国家存在实质性更密切联系,则适用该另一国法律。

第三节 非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定

第113条 准据法的选择

1.因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所调整的非合同关系所致的义务产生后,当事人可以将这类义务由其所选择的法律支配。准据法的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可以清楚地从案件的各类情况中推断出来,而且不得损害第三者的权利。

2.义务产生时,如果非合同关系的所有因素与所选择的法律所属国以外的另一国家有联系,则法律的选择不影响该另一国家的那些不得通过行使契约自由权予以规避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3.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第110条所调整的义务。

4.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和效力,相应适用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

第114条 非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非合同关系所致义务的法律调整(下列事项):

(1)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以及义务承担者;

(2)消除责任的原因以及责任的限制与分配;

(3)法院为了预防、终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为了确保损害或损失得到赔偿而可以采取的措施;

(4)可要求予以赔偿的损害或者损失的种类;

(5)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损害或损失范围的确定;

(6)赔偿请求权的可转让性;

(7)因人身受到伤害或损失而请求赔偿者;

(8)因另一人致害而产生的责任;

(9)义务消灭的方式、时效以及作为期限届满结果的权利的终止;

(10)义务的证明,但以所适用的法律含有法律推定或涉及举证责任的其他规定为条件。

2.准据法不适用于国家、公法法人及其机构或代理人对实施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第115条 遵守有关安全以及行为规范的规定

无论准据法为何,在确定责任时,应遵守致害行为发生地和致害行为发生时有关安全以及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116条 对保险人之诉

受害者或者被害人向承担责任的保险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由适用于因相应的非合同关系所致义务的法律支配,除非受害者或者被害人自己选择以保险合同的准据法为依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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