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合同关系的准据法及形式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合同关系的准据法及形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订立后变更准据法的,不得影响第98条意义上的合同形式有效性以及第三人权利。第94条未选择法律时的准据法1.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98条合同的形式1.合同的效力,应遵守依照本章规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或者合同缔结地国法的形式要求。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合同关系的准据法及形式

第93条 准据法的选择

1.合同,依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可从合同条款或者合同关系的各种情况中推断出来。

2.如果无另外约定,则可认定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应是其认识或务必认识的习惯,这种习惯在国际商务中广为人知,且在相关交易中经常受到这类合同当事人的尊重。

3.当事人可以就整个合同或合同的某部分进行法律选择。

4.当事人可随时协议合同受此前所选择的法律以外的另一国法律支配。合同订立后变更准据法的,不得影响第98条意义上的合同形式有效性以及第三人权利。

5.在法律选择时,如果合同的所有要素仅与同一个国家有联系,则该国的不得通过行使法律选择自由的权利予以规避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不受选择外国法的影响。

6.对于选择准据法的合意的成立和效力,适用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

第94条 未选择法律时的准据法

1.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果合同的某部分可与合同的其余条款相分离,且该部分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可例外地对该部分适用该另一国的法律。

2.推定实施特征性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或者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国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

3.如果合同系由第2款所指的当事人在进行商业或职业活动时订立,则推定合同与该当事人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国有最密切联系。如果履行地与该当事人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不一致,则推定合同与订立合同时实施履行行为的事务所所在地国有最密切联系。

4.如果特征性履行不能确定,则不适用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5.如果合同以不动产物权为标的,则推定合同与该不动产所在地国有最密切联系。

6.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并推定该货物运输合同与承运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国有最密切联系,但同时下列地点也必须在该国:

(1)装货地;或者

(2)卸货地;或者

(3)货物发运人的主要事务所。

7.第6款的规定亦适用于有关单程运输的租赁合同以及服务于货物运输这个主要事项的其他合同。

8.如果总体情况表明合同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则不适用第2款、第3款、第5款、第6款、第7款的规定。此时,适用该另一国法律。

第95条 消费者合同的准据法

1.本法典意义上的消费者合同,系指一方当事人购买货物、享受服务或获得信贷是出于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需要,并非为了销售、生产或者职业行为的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2.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依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但是,准据法的选择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强制性规范给予消费者的保护,如果:

(1)合同的订立系由于某项给消费者的具体报价或在该国的广告所致,而且消费者在该国实施了所有为订立合同所必需的行为;

(2)合同对方或其代理人在该国接受了消费者的订单;

(3)合同涉及货物的销售,且卖方为了促使消费者购买货物而安排消费者去另一国提交订单。

3.未选择准据法时,在第2款所指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适用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国法。

4.第2款和第3款规定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以及专门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另一国提供服务的合同。这些合同依第93条和第94条规定。

5.为提供包括运送和提供住宿在内的复合服务而支付总价款的合同,依被第2款和第3款指引适用的法律。

第96条 个人劳务合同的准据法

1.劳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但是,准据法的选择不得剥夺未选择法律时应适用的强制性规范给予劳动者或者职员所提供的保护。

2.未选择法律时,劳务合同依劳动者或者职员惯常从事劳动所在地国法,即使其暂时被派往另一国亦然。

3.如果劳动者或者职员并非总在同一个国家从事劳动,则适用雇主的惯常居所地国法或者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国法。

4.在第2款和第3款所指情形下,如果总体情况表明,劳务合同与另一国有更密切联系,则适用该另一国法律。

第97条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1.合同或者合同某条款的成立及效力,依假设该合同或合同条款有效时根据本章规定应适用的那个国家的法律确定。(www.daowen.com)

2.如果合同情况表明,依照第1款所指的法律来确定其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可援引其惯常居所地国法以确认其不赞同合同。

第98条 合同的形式

1.合同的效力,应遵守依照本章规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或者合同缔结地国法的形式要求。

2.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境内,如果合同满足了依照本章规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国法的形式要求,则为有效。

3.如果合同系通过代理人订立,则适用第1款和第2款规定时必须考虑该代理人所在地国法。

4.在第95条所指情况下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必须遵守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国法的形式要求。

5.与现有合同或将来合同相关的单方意思表示的效力,必须满足依照本章规定应适用或本应适用的法律或者意思表示作出地国法的形式要求。

6.如果合同以不动产物权为标的,则不论合同缔结地位于何处或者合同准据法为何,必须满足该不动产所在地国法中必须适用的强制性形式要求。

第99条 法定的债权转让

1.如果第三人有义务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者该第三人已向债权人清偿,则该第三人能否或者能在多大范围内行使已被清偿的债权人根据其债务关系的准据法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依支配该第三人对债权人的义务的准据法确定。

2.如果多个(第三)人均应履行同一义务,且债权人已从其中一人处得到清偿,则第1款同样适用。

第100条 债权转让

1.已转让债权的(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依照本章对合同所规定的适用于债权转让的法律确定。

2.债权的可转让性、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债权转让得以对抗债务人的条件以及债务人履行清偿的效果,依支配被转让的债权的法律确定。

第101条 证据

1.依照本章规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如果其含有法律推定或涉及举证责任的其他规定,则也适用于与合同有关的证据。

2.合同或者单方意思表示,得用法院地法或者第98条所指的支配合同形式的法律所许可的各种证据方式加以证明。

第102条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依照本章规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调整(下列事项):

(1)合同的解释;

(2)义务的履行;

(3)完全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4)损失范围的确定;

(5)义务消灭的原因;

(6)合同无效的后果;

(7)时效;

(8)作为期限届满后果的权利终止。

2.就履行义务的种类和方式以及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采取的措施而言,法院应完全或部分地考虑合同履行地国法。

第103条 本章规定的解释和适用

在解释和适用本章规定时,应考虑:

(1)本章规定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之间于1980年6月19日在罗马签署的《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相一致的情况;以及

(2)该公约条款在已生效的国家被解释或适用的类型或方式实现统一的必要性。

第104条 本章规定的不适用性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因本票汇票支票所产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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