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继承关系及准据法选择要求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继承关系及准据法选择要求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准据法选择及其废除均必须以遗嘱的形式作出。第90条遗嘱继承1.人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能力,依第89条规定的准据法。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继承关系及准据法选择要求

第89条 法定的继承顺位

1.动产的继承顺位,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法。

2.不动产的继承顺位,依不动产所在地国法。

3.被继承人可以选择其所有财产的继承 顺位均依其选择法律时的国籍国法。

4.准据法的选择及其废除的效力的条件,依所选择的法律。准据法选择及其废除均必须以遗嘱的形式作出。

5.对准据法的选择,不得有损于根据第1款和第2款应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给继承人的保留份额。

第90条 遗嘱继承

1.人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设立或废除遗嘱)的能力,依第89条规定的准据法。

2.遗嘱,如果其符合下列国家法律的规定,则在形式上有效:

(1)设立地国;或者

(2)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或者

(3)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或者

(4)作为遗嘱标的物的不动产所在地国。

3.第2款亦适用于废除遗嘱的形式。(www.daowen.com)

第91条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继承的准据法调整(下列事项):

(1)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

(2)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位;

(3)继承份额;

(4)继承能力;

(5)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以及该债务在继承人之间的分配;

(6)继承的接受和拒绝;

(7)接受继承的期限;

(8)可支配的部分;

(9)遗嘱的有效要件。

第92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

如果根据继承的准据法无任何继承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归保加利亚国库或乡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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