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准据法选择及其废除均必须以遗嘱的形式作出。第90条遗嘱继承1.人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能力,依第89条规定的准据法。
第89条 法定的继承顺位
1.动产的继承顺位,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法。
2.不动产的继承顺位,依不动产所在地国法。
3.被继承人可以选择其所有财产的继承 顺位均依其选择法律时的国籍国法。
4.准据法的选择及其废除的效力的条件,依所选择的法律。准据法选择及其废除均必须以遗嘱的形式作出。
5.对准据法的选择,不得有损于根据第1款和第2款应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给继承人的保留份额。
第90条 遗嘱继承
1.人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设立或废除遗嘱)的能力,依第89条规定的准据法。
2.遗嘱,如果其符合下列国家法律的规定,则在形式上有效:
(1)设立地国;或者
(2)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或者
(3)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或者
(4)作为遗嘱标的物的不动产所在地国。
3.第2款亦适用于废除遗嘱的形式。(www.daowen.com)
第91条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继承的准据法调整(下列事项):
(1)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
(2)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位;
(3)继承份额;
(4)继承能力;
(5)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以及该债务在继承人之间的分配;
(6)继承的接受和拒绝;
(7)接受继承的期限;
(8)可支配的部分;
(9)遗嘱的有效要件。
第92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
如果根据继承的准据法无任何继承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归保加利亚国库或乡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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