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条 一般规定
1.在本法典意义上,自然人的本国法系指其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2.具有两个或多个国籍的自然人,如果保加利亚是其国籍之一,则以保加利亚法律为其本国法。
3.具有两个或多个国籍的自然人,若其惯常居所设在其中一国,则以该惯常居所地国法为其本国法。若该人在其国籍所属国中均无惯常居所,则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在本法典意义上,无国籍人以其惯常居所地国法为本国法。
5.在本法典意义上,难民或寻求庇护者以其惯常居所地国法为本国法。
6.如果第3款、第4款和第5款所指之人无任何惯常居所或惯常居所无法查明,则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7.在本法典意义上,自然人的惯常居所系指该自然人主要为了生存需要而设立住所之地,且与为居留或设立住所必需的注册登记或许可证无关。在确定该地点时,尤其应考虑个人或职业特征等情况,这些情况可从该人与该地点的稳固联系或者其创设这种联系的意图等推断出来。
第49条 权利能力
1.人的权利能力,依其本国法。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享有与保加利亚国民同等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0条 行为能力
1.人的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如果相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在行为能力方面规定有特别条件的,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2.如果合同系由处于同一国境内的当事人所订立,一方当事人根据该国法律具有行为能力,则该当事人不得援引另一国法律主张无行为能力,除非缔约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晓其无行为能力或由于疏忽而不知晓。
3.第2款规定不适用于家庭关系或继承关系中的行为以及涉及行为实施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境内的不动产物权的行为。
第51条 已取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已依本国法取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受国籍变更的影响。
第52条 商人的行为能力
未设立法人但从事商业活动者的行为能力,依照其注册为商人所在地国法律确定。如果无需注册,则适用该商人的总事务所所在地国法。
第53条 姓名
1.自然人的姓名及其变更,依其本国法。
2.国籍变更对姓名的影响,依已取得的国籍所属国法律确定。对于无国籍人,其惯常居所地变更对姓名的影响,依该人新设立的惯常居所所在地国法确定。
3.姓名的保护,由根据本法第十一章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支配。
4.姓名及其变更,可以依保加利亚法律规定,但以惯常居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者有此请求为限。
第54条 对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
1.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条件及后果,依其本国法。如果该人的惯常居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则法院可以适用保加利亚法律。
2.撤销对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的条件,亦依照第1款规定所适用的法律。(www.daowen.com)
第55条 失踪和死亡宣告
1.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条件和后果,依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者有最后确切消息时的国籍所属国法。若其为无国籍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条件和后果,依其最后的惯常居所地国法。
2.为保护某自然人位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的财产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依保加利亚法律。
3.根据具有合法利益者的申请,对惯常居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者,可依照保加利亚法律宣告其失踪或死亡。
第二节 法人、无权利能力的个人组合以及国家的法律地位
第56条 法人
1.法人以其注册地国法为准。
2.如果对法人的设立无注册要求或者(该法人)在多个国家注册,适用该法人的组织章程所规定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3.如果第2款所指的组织章程规定的所在地与该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则适用该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国法。
4.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该分支机构注册地国法为准。
第57条 无权利能力的个人组合
对于非法人的社团或者组织,以该社团或组织注册地或设立地国法为准。
第58条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第56条和第57条确定的准据法调整下列事项:
(1)设立、法律性质和法律上的组织形式;
(2)名称或公司名称;
(3)权利主体和领导体系;
(4)机构的组成、权限和职能;
(5)代表机构;
(6)成员资格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取得和丧失;
(7)履行义务的责任;
(8)违反法律或组织章程的后果;
(9)改组或解散。
第59条 所在地迁移和改组
将所在地迁往另一国或者在不同国家具有所在地的法人改组,仅在该行为的实施符合这些国家的法律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60条 国家参与具有国际因素的私法关系
本法典的规定,亦适用于国家作为当事人参与的具有国际因素的私法关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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