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诉讼程序和认定规定

外国诉讼程序和认定规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31条对外国诉讼行为的认定外国诉讼行为或官方文件的有效性,由保加利亚共和国法院或其他机关根据该行为实施地或者出具地国家的法律认定。第37条对诉讼未决的抗辩如果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相同事实就同一诉讼请求已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可预见该诉讼将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终局判决,而该判决将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予以承认和执行,则保加利亚法院应依职权中止已受理的诉讼。

外国诉讼程序和认定规定

第29条 准据法

保加利亚法院和其他机关依照保加利亚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30条 证据

1.举证责任的承担,依照据以对待证明的案情的结果作出判决的实体法。

2.只要案件的准据法对《保加利亚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33条规定的情况允许证人佐证,如果案情发生于该准据法所属国境内,则允许采取这些证据。

3.即使保加利亚共和国法院对诉讼无管辖权,但如果对该诉讼作出判决所必需的证据处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则该证据的保全措施亦由保加利亚法院实施,并在采取保全措施当日告知对方,但这种保全措施必须立即执行者除外。

第31条 对外国诉讼行为的认定

外国诉讼行为或官方文件的有效性,由保加利亚共和国法院或其他机关根据该行为实施地或者出具地国家的法律认定。

第32条 传讯和文书的送达

1.在外国传讯或者送达通知或文书,应通过保加利亚外交或领事代表以及外国主管机关进行,并由保加利亚机关通过司法部根据司法部规定的程序向保加利亚外交或领事代表以及外国主管机关提出该传讯或送达请求。

2.保加利亚外交或领事代表只能对保加利亚公民进行传讯或送达行为。

第33条 接收法院传票的地址

1.当事人在国外有已知地址的,在该地址进行传讯,并在传讯中告知当事人必须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指定一个接收法院传票的地址。

2.第1款所指义务也针对在保加利亚境内者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以及被委托人,如果这些人正在国外,则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者的被委托人。

3.不履行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义务时,为当事人确定的随后传讯及其他文书均归入卷宗,并视为已送达。当事人在第一次被传讯时应被告知这些后果。(www.daowen.com)

第34条 通过代理人传讯

如果当事人在国外有已知的地址,而且当事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已经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了与已开始的诉讼有关的行为,则可通过该代理人进行传讯。

第35条 公告传讯

1.如果当事人在国外有已知的地址,但采用一切办法都不能在该地址对其进行传讯,则应至少在开庭审理一个月之前通过《保加利亚法律公报》的非正文部分公告传讯当事人。

2.当事人在公告传讯后仍未出庭参与诉讼的,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

第36条 司法协助

1.保加利亚机关有义务应外国机关的要求实施司法协助,除非履行该项要求违背保加利亚的公共秩序

2.被请求的行为依照保加利亚法律执行。如果保加利亚法律允许,可根据外国机关的申请依照外国法执行该行为。

3.如果保加利亚机关请求外国给予司法协助,可要求按照保加利亚法律执行司法协助行为。

第37条 对诉讼未决的抗辩

如果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相同事实就同一诉讼请求已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可预见该诉讼将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终局判决,而该判决将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予以承认和执行,则保加利亚法院应依职权中止已受理的诉讼。

第38条 对优先法律关系的管辖权

1.保加利亚法院即便对相关案件无管辖权,但可以对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关系发表意见。

2.如果对于该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关系已在外国开始了诉讼但尚未作出判决,只要假设该外国法院判决将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得到承认的理由成立,则保加利亚法院可中止已受理的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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