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一般管辖权
1.在下列情况下,保加利亚法院和其他机关具有国际管辖权:
(1)被告的惯常居所、章程所规定的所在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
(2)原告或者申请人系保加利亚国民或者在保加利亚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法人。
2.如果争议产生于与法人分支机构之间的直接关系,而且该分支机构在保加利亚共和国注册登记,则可在保加利亚法院向该法人提起诉讼。
第55条 涉及人身权利事件的管辖权
保加利亚法院和其他机关除了可根据第4条行使管辖权外,对下列事项也有管辖权:
(1)姓名的变更与保护,但该人须为保加利亚国民或其惯常居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
(2)保加利亚国民的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以及撤销对保加利亚国民的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的诉讼;
(3)监护或者保佐的设立或终止,但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须为保加利亚国民或其惯常居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
(4)保加利亚国民或者惯常居所确实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者的失踪或死亡宣告。
第6条 结婚
1.如果拟结婚者一方为保加利亚国民或其惯常居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则在保加利亚户籍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2.拟结婚的双方均为外国人的,如果该外国法律允许,则可在其本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的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结婚登记。
3.在国外的保加利亚国民,如果该外国法律允许,可在该外国主管机构处办理结婚登记。
4.双方均在国外的保加利亚国民,如果保加利亚使馆或领事馆所驻国法律允许,则可在保加利亚驻该国的使馆或领事馆处办理结婚登记。
5.拟结婚的一方为保加利亚国民,另一方为外国人的,如果保加利亚使馆或领事馆所驻国或者该外国人的本国法允许,可在保加利亚驻该国的使馆或领事馆处办理结婚登记。
第7条 婚姻之诉的管辖权
婚姻之诉,如果夫妻一方为保加利亚国民或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由保加利亚法院管辖。
第8条 涉及配偶相互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事件的管辖权
对符合第7条规定的、涉及配偶相互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事项,保加利亚法院亦可行使管辖权。
第9条 出身事件的管辖权
1.对于有关出身的确定或撤销的诉讼,保加利亚法院除了可根据第4条行使管辖权外,如果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子女或者父母一方为保加利亚国民或者其惯常居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保加利亚法院亦可管辖。
2.符合第1款条件的,该管辖权规定也适用于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事项。
第10条 收养事件的管辖权
1.对涉及收养的许可、解除或终止的事项,除了第4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收养人、被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的父母一方为保加利亚国民或者惯常居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则保加利亚法院或其他机关亦可管辖。
2.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为保加利亚国民或者惯常居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以及在第4条规定的情形下,保加利亚法院对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事项具有管辖权。
第11条 扶养事件的管辖权
对于扶养之诉,除了第4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被扶养人(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保加利亚法院亦可管辖。
第12条 物权事件的管辖权
1.《民事诉讼法典》第83条所指的涉及位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的诉讼、有关前述不动产的执行和保全的诉讼以及有关不动产上的物权的转让或认证(Beglaubigung)的诉讼,由保加利亚法院和其他机关专属管辖。
2.对于因不动产物权提起的诉讼,除了第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不动产位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保加利亚法院也可管辖。
第13条 知识产权事件的管辖权
1.对于有关知识产权以及与此有关的权利的诉讼,如果此类权利系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获得保护,由保加利亚法院管辖。
2.对于有关知识产权标的物的诉讼,如专利系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取得或者注册,则由保加利亚法院专属管辖。
第14条 继承事件的管辖权
对于《民事诉讼法典》第84条所指的诉讼以及其他与继承有关的诉讼,如果遗产人死亡时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有惯常居所或者为保加利亚国民,或者遗产人财产的一部分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则由保加利亚法院或其他机关管辖。(www.daowen.com)
第15条 因合同关系所生权利事件的管辖权
对于因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除了第4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债务履行地或者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保加利亚法院亦可管辖。
第16条 消费者事件的管辖权
1.对于消费者提起的诉讼,除了第 4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并且满足第95条规定的条件的,保加利亚法院亦可管辖。
2.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缔结法院管辖协议。
第17条 劳务争议的管辖权
1.如果劳工或职员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从事惯常劳动,以及在第4条规定的条件下,保加利亚法院对劳务争议具有管辖权。
2.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缔结法院管辖协议。
第18条 因侵权行为所生权利事件的管辖权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除了第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损害行为系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实施,或者全部或部分的损害结果发生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保加利亚法院亦可管辖。
2.被害人直接对损害行为人的保险人提起的诉讼,第1款所规定的管辖权亦成立。
第19条 涉及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的法律地位事件的排他性管辖权
1.对于《民事诉讼法典》第80条第1款第4项所指的诉讼,如果法人已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注册,由保加利亚法院专属管辖。
2.如果公司或其他法人已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注册,则对因该公司或其他法人的无效或解散、有关其机构章程的废除、成员资格的保护、商事公司的改制以及改制时的金钱补偿等事件而提起的诉讼,适用第1款规定。
第20条 多方被告之诉的管辖权
对多方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保加利亚法院对其中一个被告行使管辖权的理由成立,则由保加利亚法院管辖。
第21条 因事件之间的内在关联性而取得的管辖权
1.如果保加利亚法院对多个原告之一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只要这些原告提起的诉讼相互间所具有的关联性允许法院对其进行合并审理,则保加利亚法院亦有权审理其他原告提起的诉讼。
2.如果保加利亚法院对本诉具有国际管辖权,并且满足《民事诉讼法典》第104条所规定的条件,则对反诉亦有权管辖。
第22条 排他性管辖权
保加利亚法院和其他机关仅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行使排他性国际管辖权。
第23条 将案件移交外国法院
1.如果案件以财产权为诉讼标的,而且争议不在保加利亚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内,当事人可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给外国法院管辖。在有此种法院管辖协议时,如果向保加利亚法院起诉,被告最迟必须于案件一审结束作出裁决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第1句之规定不适用于扶养之诉。
2.在符合第1款第1句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本由外国法院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保加利亚法院审理。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扶养之诉。
3.只要该协议无其他约定,则推定当事人协议将争议的专属管辖权移交给保加利亚法院或者外国法院。
第24条 保加利亚法院管辖权的默示成立
如果根据第23条第1款协议由保加利亚法院管辖,则在无此种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在第一审结束前通过法律争议中的诉讼行为明示或默示接受管辖,法院亦可据此行使管辖权。
第25条 诉讼保全的管辖权
如果保全措施的客体位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而且外国法院所作的判决要在保加利亚共和国承认和执行,即使保加利亚共和国法院对诉讼的审理无国际管辖权,但保加利亚共和国法院对于该诉讼的保全措施仍可行使管辖权。
第26条 强制执行的管辖权
如果履行义务者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有惯常居所,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客体位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则保加利亚共和国的执行机构对于该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具有专属管辖权。
第27条 情势变更时的管辖权
1.如果诉讼开始时,行使国际管辖权的理由成立,即使该理由后来在诉讼中不复存在,仍由已行使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2.即使法院在诉讼开始时无国际管辖权,但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了管辖权根据,那么,该法院的这种管辖权即告成立。
第28条 法院审查
法院依职权对国际管辖权进行审查。要确定这种管辖权是否成立,由上诉审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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