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

外国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10条假如案件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或其他机关判决,诉讼费用由法院依相关规定确定。第111条本章未作特别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程序参照适用有关非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外国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

第108条

1.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程序始于(当事人的)申请。

2.在个人身份问题上有合法利益者,均可请求承认外国法院就其个人身份事项所作之判决。

3.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事宜,由各县(区法院)的法官决定。4.各地实际主管法院负责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事宜。

5.在其领域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各地方法院负责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6.若对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未作出特别裁定,则各法院均可将承认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作为先决问题加以决定,但该决定仅对相关诉讼程序有效。

第109条

1.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仅限于审查是否满足本法第94~107条规定的前提条件。

2.法院查明不存在承认障碍的,则作出承认外国判决的决定。(www.daowen.com)

3.法院将承认外国判决的决定送达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告知这些人可在该决定送达后15日内提出异议。

4.作出承认外国判决决定的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作出裁定。若对异议的裁定取决于有争议的事实,则法院待开庭审理后再作裁定。

5.对于法院驳回请求承认外国判决的裁定以及对于法院对异议作出的裁定,允许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6.无论本条第3款规定如何,承认外国法院有关离婚判决的裁定,如果申请人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且被申请人住所或居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不向被申请人送达。

第110条

假如案件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或其他机关判决,诉讼费用由法院依相关规定确定。

第111条

本章未作特别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程序参照适用有关非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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