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国际私法选译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国际私法选译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04条1.外国仲裁裁决,指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国际私法选译

第104条

1.外国仲裁裁决,指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2.外国仲裁裁决具有该裁决作出地国的国籍。

3.尽管仲裁裁决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作出,但适用了外国程序法的,只要其不违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强制性规定,亦视为外国仲裁裁决。

4.本条第3款所指的外国仲裁裁决,具有所适用的程序法所属国的国籍。

第105条

1.如果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附上下列文件的,承认并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2)仲裁协议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2.若外国仲裁裁决或仲裁协议或者经认证的副本未采用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法院国官方语言,则请求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当事人必须附上经权威人士制作的该语言译本。

第106条

1.如果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依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律规定,仲裁庭无权作出裁决;

(2)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结果违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公共秩序;(www.daowen.com)

(3)无互惠关系;

(4)仲裁协议未采用书面形式或未通过交换信函、电报或电传等方式缔结;

(5)一方当事人依照支配其行为能力的准据法规定无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

(6)依照当事人选择的某国法律,或者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照仲裁作出地国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7)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未被通知指定仲裁员或未被告知仲裁程序,或因其他事由未能在仲裁程序中主张权利的;

(8)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

(9)仲裁庭超越仲裁协议规定的权限;

(10)仲裁裁决对当事人不是终局的或尚无执行力,或者仲裁裁决或其执行已被仲裁作出地国或准据法所属国主管机关撤销;

(11)仲裁裁决模糊不清或自相矛盾

2.若外国仲裁裁决中有部分涉及已裁决的问题并可与仲裁庭超越权限的那部分区别开来,则仲裁庭未超越权限的那部分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

第107条

如果本法第106条第1款第10项所指的主管机关已开始进行撤销或中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则法院可推迟对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应债权人及债务人的请求,法院在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下推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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