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管辖规定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管辖规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89条判断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无管辖权,以诉讼开始时存在的事实为根据。第90条1.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被告请求,相关原告必须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管辖规定

第87条

1.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依其国籍国法。

2.如果外国公民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无诉讼能力,而依照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律有诉讼能力,则其可自行参与诉讼。

3.本条第2款所指的外国公民的法定代理人可进行诉讼行为,除非该外国公民宣称自己参与诉讼。

4.外国法人的当事人能力,依本法第17条所指引的法律。

第88条

如果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正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中断诉讼,具体而言:

(1)在外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向被告送达传票早于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进行的诉讼,或者外国的非讼程序早于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程序;

(2)外国判决有可能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予以承认;

(3)存在互惠关系。

第89条

判断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无管辖权,以诉讼开始时存在的事实为根据。

第90条

1.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被告请求,相关原告必须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2.被告最迟必须于法院在预备庭开庭期间提出本条第1款所指的请求,如此种预审未曾进行,则应在就其抗辩进行第一次庭审时,或其已获悉有理由提出担保请求时提出。

3.诉讼费用必须用现金支付,但法院亦可准许用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第91条

1.在下列情况下,被告无权请求诉讼费用担保:(www.daowen.com)

(1)原告国籍国不要求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提供担保;

(2)原告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享有避难权;

(3)诉讼请求涉及原告基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的雇佣关系的请求权;

(4)婚姻诉讼、确定或撤销父亲或母亲身份之诉以及法定扶养之诉;

(5)涉及汇票支票的诉讼、反诉或因支付令引起的诉讼。

2.适用本条第1款第1项时,如果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在原告国籍国是否有义务提供担保存在疑问,由司法主管部门作出相关答复。

第92条

1.在允许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裁决中,法院应决定担保的金额及提供担保的期限,并向原告指明不按时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

2.若证明原告未能按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被告却已在追索法律补偿的诉讼中请求担保的,则视为原告撤诉或放弃法律补偿。

3.若被告已及时提出由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申请,只要法院未就此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则被告无义务继续参与案件主要问题的诉讼;若请求被批准,则在原告提供担保前被告均无此义务。

4.如果法院驳回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请求,只要该驳回请求的裁定尚未生效,法院仍可决定继续进行诉讼。

第93条

1.在互惠前提下,外国公民有权请求免于支付诉讼费用。

2.如果对互惠有疑问,由司法主管部门对是否免于支付诉讼费用作出答复。

3.如果外国公民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本条第1款规定的互惠并非请求免于支付诉讼费用的前提条件。

4.住所或居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无国籍人,有权请求免于支付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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