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条
1.如果被告住所或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2.即使被告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及其他国家均无住所,但居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3.以非讼程序解决的争议,如果被请求人住所或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权作出决定;即使只有一方当事人参加程序,只要该人住所或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9条
1.如果处于某法律共同体下的或者基于同一法律及事实而负有义务的众人在同一诉讼中被诉,只要任一被告的住所或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2.如果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在同一诉讼中被诉,只要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对主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有权管辖,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3.如果反诉请求与本诉有关,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对反诉亦有管辖权。
第50条
1.本法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的,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如果案件与另一国有联系,假设案件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之间的此种联系成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的依据时,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被排除管辖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1条
如果外国法院在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为被告的诉讼中,依照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管辖权规则中不存在的管辖标准行使管辖权,则在以该外国公民为被告的诉讼中,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可据此行使管辖权。
第52条
1.如果当事人至少一方为外国公民或所在地在外国的法人,且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该争议的事项不属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时,当事人可以协议由外国法院管辖。
2.无论本条第1款规定如何,在因消费关系及因保险关系产生的诉讼中,如果消费者或被保险人为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自然人,当事人不得协议由外国法院管辖。
3.如果当事人至少一方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或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法人,当事人可以协议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管辖。
4.如果涉及本法第68~77条所指案件的管辖权,则不适用本条第1款与第3款的规定。
第53条
1.依照本法第52条第3款与第4款规定允许协议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管辖时,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可基于被告的同意行使管辖权。
2.如果被告应诉或者对催告通知书提出权利要求或参与预审,或者在无预审时参与主要问题的审理而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则视为被告同意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管辖。
第54条
1.若依照本法规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以诉讼当事人一方有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籍为前提,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对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无国籍人亦有管辖权。
2.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其他机关的管辖权,参照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
第55条
1.因非合同损害责任引起的诉讼,如果已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实施损害行为或损害结果已发生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2.依照保险人的直接责任规则而向为第三者损害赔偿承保的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以及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依据向债务人行使索赔权的诉讼,亦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
第56条
因合同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果诉讼标的为必须或本应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履行的义务,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57条
对于具体的劳动争议,若劳动将在、已在或必须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进行,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58条
1.因财产权争议引起的诉讼,如果争议标的物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2.如果被告财产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而且原告住所或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并证明有可能要以该财产执行判决,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59条
对自然人或所在地在外国的法人提起的诉讼,如果该人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有分支机构或其业务负责人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对因该分支机构或负责人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的业务所得引起的诉讼有管辖权。
第60条
与公司、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或法人联合体设立、解散与法律地位变更有关的诉讼,以及涉及法人机构所作决定的效力的诉讼,如果公司、其他法人或联合体的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第61条
有关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共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的效力的诉讼,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第62条
对于有关发明与商标申报及效力的诉讼,如果该项申报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进行,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第63条
1.对于执行的批准与实施,如果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实施该项执行,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期间发生的诉讼,如果该程序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进行,亦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
第64条
1.因地产所有权争议以及因地产租赁或租金而引起的涉及地产物权的诉讼,如果该地产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对于以非讼程序解决的地产权利的决定,亦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第65条
因动产所有权争议引起的诉讼,如果该争议产生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66条
1.有关船舶或飞行器物权的诉讼以及因船舶或飞行器租赁引起的诉讼,如果船舶或飞行器注册机关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2.因本条第1款所指的船舶或飞行器所有权争议引起的诉讼,如果船舶或飞行器注册机关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者如果该所有权争议发生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67条
1.涉及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财产的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诉讼,如果被告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2.如果财产绝大部分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而其余部分在国外的,假如被告同意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判决,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仅可在对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财产作出判决的诉讼中对处于国外的财产作出判决。
3.涉及本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诉讼,无论婚姻是否存续或已终止或已被查明不存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68条
1.对于婚姻事项,即使被告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1)如果配偶双方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不论其住所位于何处;
(2)如果原告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者
(3)配偶双方最后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而起诉时原告住所或临时居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www.daowen.com)
2.若被告的配偶一方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第69条
对于本法第68条所指的诉讼,如果配偶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但最后共同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则只有当被告在这些情形下同意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判决并且配偶双方国籍国法允许管辖时,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方可管辖。
第70条
对于离婚之诉,如果原告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本有管辖权的法院国法律未规定解除婚姻制度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可管辖。
第71条
对于确定或撤销父亲或母亲身份之诉,在下列情形下,即使被告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1)原告与被告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不论其住所位于何处;或者
(2)原告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第72条
对于本法第71条所指之诉,当事人虽均为外国公民,如果原告或原告之一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而且被告同意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判决且被告国籍国法允许管辖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方有管辖权。
第73条
1.有关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教养的诉讼,被告住所虽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只要父母双方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或者子女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2.如果被告与其子女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并且双方住所均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3.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其他机关在决定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教养事项时,参照本条第1款与第2款以及本法第48条的规定确定其管辖权。
第74条
1.对于子女法定抚养之诉,在下列情形下,即使被告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1)提起诉讼的子女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者
(2)原告与被告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不论其住所位于何处;或者
(3)原告为未成年人并且是斯洛文尼亚公民。
2.对于本条第1款未提及的法定抚养之诉,即使被告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只要原告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3.对于配偶之间以及原配偶间的法定扶养之诉,如果配偶双方的最后共同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且原告在诉讼时及诉讼后居住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75条
对于法定扶养之诉,如果被告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有可供支付扶养费的财产,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可管辖。
第76条
对于子女照管、教养与抚养的决定,如果这些诉讼与婚姻诉讼或者与确定及撤销父亲或母亲身份之诉一并审理,并且依本法规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可管辖。
第77条
1.对于亲权的丧失或恢复、亲权的延展、指定父母一方为子女财产监护人、子女的准正以及其他有关父母与子女间个人身份与关系事项的决定,不能满足本法第48条第3款规定的条件的,只要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或仅有一人参与诉讼而且该人为斯洛文尼亚公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可管辖。
2.对于本条第1款所指事项,如果子女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78条
1.宣告失踪的斯洛文尼亚公民死亡,不论该人住所位于何处,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对于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死亡的外国公民,可以依照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律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证明其死亡。
第79条
1.对于斯洛文尼亚公民的不动产遗产的管理,如果该遗产处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若斯洛文尼亚公民的不动产遗产位于外国,仅当依照不动产所在国法律规定该国任何机关均无管辖权时,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方可管辖。
3.对于斯洛文尼亚公民动产遗产的管理,如果该动产遗产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或者依照动产所在国法律规定该国任何机关均无管辖权或这类机关拒绝管理该遗产时,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4.对于因继承关系引起的诉讼以及涉及债权人对遗产的请求权的诉讼管辖权,亦适用本条第1款、第2款与第3款的规定。
第80条
1.对于外国公民不动产遗产的管理,如果不动产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对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的动产遗产的管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但遗产人国籍国法院对于斯洛文尼亚公民动产遗产的管理无管辖权时除外。
3.因继承关系引起的诉讼以及涉及债权人对遗产请求权的诉讼管辖权,适用本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
4.如果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对外国公民遗产的管理无管辖权,则它可决定遗产的保护措施,并对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遗产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
第81条
1.对无国籍人、国籍不明者或者难民的不动产遗产的管理,如果不动产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对无国籍人、国籍不明者或者难民的动产遗产的管理,如果动产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者遗产人死亡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3.因继承关系引起的诉讼以及债权人对遗产的请求权的诉讼管辖权,亦适用本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
4.若遗产人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参照适用对外国公民遗产管理的规定,此时该外国指遗产人死亡时住所地国。
第82条
1.对于批准结婚,如果申请人双方或一方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不论欲结婚者住所位于何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有管辖权。
2.只要请求批准结婚的未成年人为斯洛文尼亚公民,或欲在国外结婚的双方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专属管辖。
第83条
1.对于决定收养或解除收养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斯洛文尼亚公民,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专属管辖。
2.收养与解除收养的决定,如果收养人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有管辖权。
3.配偶双方共同收养的,只要配偶一方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足以据此行使管辖权。
第84条
对斯洛文尼亚公民的监护事项,不论其住所位于何处,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专属管辖,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5条
对于住所在外国的斯洛文尼亚公民,如果斯洛文尼亚机关已经查明,有管辖权的机关已依照外国法作出决定或者已采取措施保护斯洛文尼亚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利益,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对其监护事项将不作出决定,亦不得对之进行干涉。
第86条
1.为保护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的或其财产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利益,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可采取必要临时措施,并将此通知该外国人国籍国主管机关。
2.对于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如果该外国公民国籍国主管机关未对其人身、权利及利益进行保护,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机关可作出决定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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