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
除法律授予委内瑞拉法院对定居国内者提起的诉讼享有裁判管辖权外,共和国法院在本法第40条、第41条情况下对定居外国者提起的诉讼亦享有裁判管辖权。
第40条
对于因财产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委内瑞拉法院享有裁判管辖权:
(1)若该诉讼涉及共和国境内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处置或占有;
(2)若该诉讼涉及应在共和国境内履行的债务,或因在前述领域签订的合同或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债务;
(3)若被告本人在共和国境内已被传讯;
(4)若各方当事人均明示或默示地服从委内瑞拉法院的裁判管辖。
第41条
对于因涉及财产整体而提起的诉讼,委.内瑞拉法院享有裁判管辖权:
(1)若依照本法规定,该争讼的实体问题应适用委内瑞拉法律;
(2)若构成某财产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的财产位于共和国境内。
第42条
对于有关民事地位或家庭关系的诉讼,委内瑞拉法院享有裁判管辖权:
(1)如果依照本法规定,该争讼的实体问题应适用委内瑞拉法律;
(2)各方当事人均明示或默示服从委内瑞拉法院的裁判管辖,并且该争讼与共和国领域有实际联系。
第43条
委内瑞拉法院即使对审理争讼的实体问题无裁判管辖权,但仍有权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位于共和国境内的个人。
第44条
明示服从管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45条
默示服从管辖,对原告可因提起诉讼的事实而产生,对被告则可因他在诉讼中不提起无管辖权的抗辩或反对某预防措施,而亲自或通过全权代表实施任何其他行为的事实产生。
第46条(www.daowen.com)
对于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诉讼,服从管辖无效,除非此种服从得到不动产所在地法的许可。
第47条
委内瑞拉法院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的裁判管辖权,就那些涉及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物权的争讼,或涉及不得和解的事项或委内瑞拉公共秩序的基本原则问题而言,不得因有利于外国法院或在国外主持程序的仲裁员的协议而受损抑。
第48条
若委内瑞拉法院依照本章规定享有裁判管辖权,国内各法院的属地管辖权,依本法第49条、第50条和第51条规定。
第49条
对于有关财产权益的诉讼,有权作出裁判的法院为:
(1)若诉讼涉及共和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处置或占有,则为该财产所在地法院;
(2)若诉讼涉及应在共和国境内履行的债务,或该债务因在前述领域签订的合同或发生的事件而引起,则为债务履行地、合同缔结地或事件发生地法院;
(3)若被告本人在共和国境内已被传讯,则为作出传讯地法院;
(4)若各方当事人以通常方式明确表示服从共和国法院裁判,则为依照前三项规定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否则为共和国首都法院。
第50条
对于因涉及财产整体而提起的诉讼,有权作出裁判的法院为:
(1)若依照本法规定,该争讼的实体问题应适用委内瑞拉法律时,则为据以适用委内瑞拉法律的当事人住所地法院;
(2)若构成某财产整体不可分割部分的财产位于共和国境内,则为该财产整体中位于共和国境内的绝大部分财产所在地法院。
第51条
对于有关个人民事地位或家庭关系的诉讼,有权作出裁判的法院为:
(1)若依照本法规定,该争讼的实体问题应适用委内瑞拉法律,则为据以适用委内瑞拉法律的当事人住所地法院;
(2)若各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地服从委内瑞拉法院的裁判管辖,则为该争讼据以与共和国领域产生联系的所在地法院。
第52条
第49条、第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不得排除其他法院依共和国其他法律所享有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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