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条 法律选择
1.合同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尤其是合同的解释、履行、消灭以及合同无效或者违约,包括事先或事后违约的后果,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在订立合同后可以变更法律选择,但不得损害他人权利。
3.如果法律选择导致与合同有排他性联系的国家的强行规范得不到适用,则该法律选择无效。
第36条 未进行法律选择
1.未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合同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实施特征性履行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或者实际管理总部所在地国,推定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2.以不动产上的权利或者以使用不动产的权利为标的之合同,推定与不动产所在地国有最密切联系。
3.货物运输合同,推定与承运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实际管理总部所在地的国家有最密切联系,前提是装运地、卸载地或者发运人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也在该国境内。否则,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
4.保险合同,推定与所承保风险的重心所在地国家有最密切联系。
第37条 债权转让
1.对于债权转让,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支配他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为准。
2.适用于所转让的债权的法律,决定债权的可转让性以及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及新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第38条 强制性的社会保障规范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选择,如果其致使为保护消费者与雇员不受歧视而制定的强行规范不被适用,则归于无效。该规定尤其适用于有关提供动产的合同、融资合同、劳务或服务合同,前提是这些合同系在受保护者的惯常居所地国或者保护性条款施行地国谈判或订立。
第39条 共有权
共有人对共有权利提出的请求权,适用该权利的成立地国法。
第40条 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他人事务而产生的请求权,适用该行为的实施地国法。(www.daowen.com)
2.因在公海上实施救助而产生的请求权,适用需要救助的船舶的船籍国法。
3.因清偿他人债务而产生的请求权,适用支配该项债务的法律。
第41条 不当得利
1.因履行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与给付行为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2.因侵犯他人权利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侵害发生地国法。
3.在其他情形下,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请求权,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国法。
第42条 侵权
1.损害赔偿责任适用:
(1)对受害人更有利的法律;
(2)据以产生赔偿责任的事件发生地国法;
(3)受保护的利益被损害地国法。
2.取代第1款所指法律而应予以适用的是:
(1)赔偿责任人和受害人在损害事件发生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法;
(2)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请求权,适用竞争措施所影响的市场所在地国法,但损害仅仅或者主要与某特定竞争参与者的商业利益有关的情况除外。
3.如果适用于赔偿责任的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准据法有规定,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责任人的保险人主张请求权。
第43条 法定债务关系的法律选择
法定债务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支配该债务关系的法律,但不得影响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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