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条 效力(Wirksamkeit)
1.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或者法律行为的具体规定,依照假设该法律行为或规定有效时应适用的法律确定。
2.如果情况表明,根据本条第1款所指的法律来确定一个人在缔约谈判时的行为的效力显失公平,则该人可援引其惯常居所地国法来主张其对合同未表示同意。
第28条 代理
无协议时,法律行为上的代理的准据法依照代理人的营业地国法确定;无营业地时,依照其惯常居所地国法确定。假如与代理人的行为实施地国存在更密切联系,尤其是被代理人或第三人也在该国具有营业地,或者无营业地而在该国有惯常居所时,则适用代理人的行为实施地国法。
第29条 形式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性,依照适用于法律行为标的本身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确定。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位于不同国家,只要合同满足其中一国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求,则在形式上为有效。
2.如果合同系由代理人订立,则在适用第1款时以代理人所在国为准。(www.daowen.com)
3.以不动产上的权利或者不动产使用权为标的之合同,如果根据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不论合同缔结地和合同准据法为何,均应适用该国的强制性形式规定,则适用该强制性形式规定。
4.据以在物上设立权利或据以享有此种权利的法律行为,只有在满足构成该法律行为的标的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规定的形式要求时,方在形式上为有效。
第30条 时效
请求权的时效,依照该请求权本身的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确定。
第31条 对善意的保护
1.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境内,那么根据该国的实体法规定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时,方能根据另一国家的实体法规定确定其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人参与订立合同的,如果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或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法人机构或代表的代理权限制,且该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不知晓或理应不知晓时,该法人不得援引此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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