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格鲁吉亚法院国际管辖权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格鲁吉亚法院国际管辖权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8条国际管辖权的原则如果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者惯常居所在格鲁吉亚境内,则格鲁吉亚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第14条收养在收养事项上,如果收养人双方、进行收养的配偶一方或者被收养的子女为格鲁吉亚国民或者其惯常居所在格鲁吉亚境内,则格鲁吉亚法院具有管辖权。第18条有关国际管辖权的协议1.即使格鲁吉亚法院依照本法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规定无管辖权,但当事人仍可协议由格鲁吉亚法院行使国际管辖权。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格鲁吉亚法院国际管辖权

第8条 国际管辖权的原则

如果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者惯常居所在格鲁吉亚境内,则格鲁吉亚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

第9条 国际管辖权的其他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格鲁吉亚法院也具有国际管辖权:

(1)案件有多个被告,且被告之一的住所、所在地或者惯常居所在格鲁吉亚境内;

(2)合同义务履行地在格鲁吉亚境内;

(3)案件涉及的争议系因经营所在地在格鲁吉亚境内的分支机构所致;

(4)诉讼标的是因侵权行为或者类似于侵权行为的其他行为引起的请求权,并且侵权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在格鲁吉亚境内;

(5)诉讼标的涉及认定父亲身份或者支付抚养费,并且子女或者抚养权利人的住所或者惯常居所在格鲁吉亚境内;

(6)诉讼标的涉及继承权的认定或者遗产的分配,并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住所或者惯常居所在格鲁吉亚境内或者被继承人的财产在格鲁吉亚境内。

第10条 专属的国际管辖权

对于下列诉讼,格鲁吉亚法院具有专属的国际管辖权:

(1)以不动产物权以及不动产的租赁或抵押为标的之诉,且该不动产在格鲁吉亚境内;

(2)以公司、法人或其机构决议的有效性或者撤销为标的之诉,且该公司或法人的所在地在格鲁吉亚境内;

(3)以法人在格鲁吉亚法院的公共注册部门或者在其他机构进行注册的有效性为标的之诉;

(4)以专利、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注册有效性为标的之诉,且此类权利在格鲁吉亚注册或被请求注册;

(5)涉及强制执行措施之诉,且此类措施应在格鲁吉亚予以执行或已被请求执行。

第11条 失踪与死亡宣告

对于失踪与死亡宣告,在下列情形下,格鲁吉亚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

(1)失踪人为格鲁吉亚国民;

(2)失踪人的最后惯常居所在格鲁吉亚境内;

(3)对失踪或死亡宣告存在合法利益。

第12条 婚姻事项

1.对于下列情形下的婚姻事项,格鲁吉亚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

(1)配偶一方为格鲁吉亚国民或在结婚时曾为格鲁吉亚国民;

(2)被诉的配偶一方的惯常居所在格鲁吉亚境内;

(3)配偶一方为无国籍人,但在格鲁吉亚境内有惯常居所。

2.第1款意义上的婚姻事项,系指有关离婚、解除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认定婚姻存在或不存在(或者创设婚姻生活)的一种民事程序。(www.daowen.com)

3.第1款规定的管辖权也扩展适用于离婚的附带后果。

第13条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出身、承认、异议

对于有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亲子关系的认定、父母身份的承认及异议之诉,如果诉讼当事人一方为格鲁吉亚国民或其惯常居所在格鲁吉亚境内,则格鲁吉亚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

第14条 收养

在收养事项上,如果收养人双方、进行收养的配偶一方或者被收养的子女为格鲁吉亚国民或者其惯常居所在格鲁吉亚境内,则格鲁吉亚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15条 对行为能力的限制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之诉,如果诉讼涉及之人为格鲁吉亚国民或者其惯常居所在格鲁吉亚境内,则格鲁吉亚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

第16条 监护、保佐

1.对于设立监护、保佐或类似措施之诉,如果监护人、保佐人或者需要监护或保佐之人为格鲁吉亚国民或者其惯常居所在格鲁吉亚境内,则格鲁吉亚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

2.如果保佐人、监护人或者需要监护或保佐之人请求格鲁吉亚法院受理,则格鲁吉亚法院也有管辖权。

第17条 在外国定居的格鲁吉亚国民

格鲁吉亚法院对在外国定居的格鲁吉亚国民本无管辖权,但如果无法在外国提起诉讼,或者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来看,在外国进行诉讼显得不合理,则可由其在格鲁吉亚境内的最后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法院管辖。

第18条 有关国际管辖权的协议

1.即使格鲁吉亚法院依照本法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规定无管辖权,但当事人仍可协议由格鲁吉亚法院行使国际管辖权。此种协议必须依如下规定订立:

(1)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具有书面确认的口头形式;或者

(2)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以符合国际商事惯例的形式订立,而这些国际商事惯例为双方当事人所熟悉或者对他们来说应该熟悉。

2.如果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是出庭应诉,那么在下列情形下,受诉的格鲁吉亚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

(1)被告由律师代理出庭;或者

(2)法官已告知其具有提出无管辖权抗辩的机会,并且此种告知已被载入审理记录。

3.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所在地或者惯常居所在外国,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由外国法院行使国际管辖权。第1款第2句相应适用。

4.对于第10~16条所指之诉讼,协议管辖无效;此类诉讼不适用第2款规定。

第19条 外国的未决诉讼

1.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请求权提起的诉讼在外国悬而未决时,如果认为外国法院在合理期限内不会作出能在格鲁吉亚得以承认的判决,则格鲁吉亚法院可继续诉讼程序。

2.一旦一项外国判决已被递交格鲁吉亚法院,且该判决可在格鲁吉亚得以承认,则格鲁吉亚法院应驳回起诉。

第20条 临时的诉讼保全措施

在请求临时保全的诉讼中,如果保全措施应在格鲁吉亚执行或者格鲁吉亚法院对主体事项(Hauptsache)具有国际管辖权,则格鲁吉亚法院对该诉讼具有国际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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