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其他指引规范的关系第32条不动产物权,即使其在内国其他指引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列,也应以第31条的规定为准。
一般规则
第31条
1.有形物的物权(包括占有)的取得与丧失,依照据以取得或者丧失该物权的事实完成时该物之所在地国法律判定。
2.物的法律分类以及第1款所指权利的内容,依照该物之所在地国法律判定。
与其他指引规范的关系
第32条
不动产物权,即使其在内国其他指引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列,也应以第31条的规定为准。
第33条(www.daowen.com)
1.在登记机关注册的水上或者空中运输工具的物权,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依照注册国的法律判定;铁路运输工具,依照在营业中使用该运输工具的铁路企业的主要管理中心实际所在地国法律判定。
2.为担保因运输工具所造成的损害或者费用引起的赔偿请求权而依法设立或者强制设立的抵押权或者法定留置权,均适用第31条的规定。
可经证券结算系统转让的有价证券[10]
第33a条
1.可经证券结算系统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安全法》第3条第1款第7项)的物权的法律性质、内容及其取得和占有,依照作准的账户(《金融安全法》第3条第1款第8项)的被监管地国的实体规范判定。
2.第1款所指的法律特别决定:
(1)可在证券结算系统转让的有价证券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是否会受到第三人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排斥,或者是否后手优于前述权利,或者是否存在善意取得;
(2)假如出现变现或者终止的情况(《金融安全法》第3条第1款第12项),为了变现可在证券结算系统转让的有价证券,是否需要以及应当采取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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