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
第21条
子女婚生的要件及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依照该子女出生时夫妻双方的属人法判定,或者当婚姻在此之前已解体时依照婚姻解体时夫妻双方的属人法判定。夫妻双方的属人法不同的,则以该子女在其出生时的属人法为准。[4]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第22条(已废除)[5]非婚生子女因事后婚姻而准正的要件,依照其父母的属人法判定。父母的属人法不同的,依照其中更有利于准正的法律。
第23条
非婚生子女通过宣告婚生而准正的要件,依照其父亲的属人法判定;如果在父亲死后才提出宣告婚生的申请,则依照该父亲死亡时的父亲属人法判定。如果依照子女的属人法必须征得子女本人或者与子女具有家庭亲属关系的第三人的同意,则就此而言,亦应以该法律为准。
婚生与准正的效力
第24 条
子女婚生与准正的效力,依照子女的属人法判定。(www.daowen.com)
非婚生及其效力
第25条
1.确定及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的要件,依照子女出生时该子女的属人法判定。但是,依照子女出生时的属人法不能确定及承认该父亲身份,而依照子女出生后的属人法能得以确定及承认,则亦可依照子女出生后的属人法判定。据以确定或者承认父亲身份的法律,亦同样适用于有关父亲身份争议的解决。
2.子女为非婚生的效力,依照该子女的属人法判定。
3.母亲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提出的与其怀孕、分娩相关的诉讼请求,依照该母亲的属人法判定。
收养子女
第26条
1.收养及终止收养关系的要件,依照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及被收养子女的属人法判定。如果子女无行为能力,则仅就收养是否应征得子女本人或者与子女具有家庭亲属关系的第三人的同意而言,应以该子女的属人法为准。[6]
2.收养的效力,依照收养人的属人法判定;如果是夫妻双方一起收养,则依照支配其婚姻的人身法律效力的法律判定,但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应依照另一方的属人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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