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条
结婚的能力,分别由结婚时各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决定。
第49条
1.结婚的形式,适用婚姻举行地国法。
2.在波兰共和国境外结婚的,只要遵从结婚时夫妻双方的本国法、共同的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国法所规定的形式即可。
第50条
无结婚能力以及不遵从结婚形式的后果,分别由第48条和第49条所指的法律决定。
第51条
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别适用其当前的共同本国法。
2.无共同本国法时,适用夫妻双方的共同住所地国法;住所不在同一国家时,适用夫妻双方共同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假如夫妻双方的惯常居所不在同一国家,则适用以其他方式与夫妻双方均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52条
1.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夫妻一方的本国法、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国法。该法律选择亦可在结婚前进行。(www.daowen.com)
2.婚约,适用当事人双方依照第1款规定所选择的法律。未选择法律时,婚约适用截至订约时支配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准据法。
3.在选择财产关系或婚约的准据法时,只要遵从所选择的法律或者作出法律选择地国法所规定的婚约形式即可。
第53条
1.如果夫妻一方和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在债务产生时在同一国家有惯常居所,则在判定婚姻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时应适用该国法,除非第三人在债务产生时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该婚姻财产制的性质与内容,或者已遵从了婚姻财产制的准据法或者——就不动产物权而言——不动产所在地国法所规定的公示与注册要求。
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在与满足日常家庭需要有关的事项中所负债务的责任,亦适用第1款规定。
第54条
1.婚姻的解除,适用请求解除婚姻时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
2.无共同本国法时,适用请求解除婚姻时夫妻双方的共同住所地国法,如果夫妻双方在请求解除婚姻时没有共同的住所地,只要夫妻一方一如既往地在夫妻双方最后的共同居所地国有惯常居所,则适用其最后的共同惯常居所地国法。
3.如果情况表明,根据第1款和第2款规定无法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则婚姻的解除适用波兰法律。
4.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夫妻双方依法分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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