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第三章法人和组织单位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第三章法人和组织单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8条1.法人在其营业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时,只要该法人依照企业经营地国法具有实施该法律行为的能力即可。该规定不适用于涉及法律行为实施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境内的不动产的处分行为。第19条1.法人自其营业所迁移至另一国境内之时起,适用该另一国法律。第20条法人人格法益的保护,亦适用第16条的规定。第21条第17~20条的规定,亦适用于无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单位。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第三章法人和组织单位

第17条

1.法人,依照法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国法。

2.本条第1款所指的法律规定适用法人的成立地国法时,则适用该成立地国法。

3.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法律特别调整:

(1)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改组和终止;

(2)法人的法律性质;

(3)法人的名称和商号;

(4)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机构成员的权能、行事规则以及任命与辞退;

(6)代 理;

(7)法人股东或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8)股东或成员对法人债务的责任;(www.daowen.com)

(9)法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后果。

第18条

1.法人在其营业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时,只要该法人依照企业经营地国法具有实施该法律行为的能力即可。

2.如果法律行为实施地国法对法人的能力或其代理未作限制性规定,则只有在他方当事人已知晓或因疏忽未能知晓此种限制时,法人方可根据第17条第1款、第2款所指法律对该他方当事人援引此种限制。该规定不适用于涉及法律行为实施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境内的不动产的处分行为。

第19条

1.法人自其营业所迁移至另一国境内之时起,适用该另一国法律。有关各国法律有规定时,在以前营业所所在地国取得的法律人格仍予保留。在欧洲经济区内进行的营业所迁移,并不导致法律人格的丧失。

2.在不同国家均有住所的法人,其合并需满足这些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要求。

第20条

法人人格法益的保护,亦适用第16条的规定。

第21条

第17~20条的规定,亦适用于无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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