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24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1.当事人因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之确定,合同的解释、履行、不履行、终止以及不当履行的后果、无效性,依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亦可随时协议变更准据法。
第24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1.当事人因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之确定,合同的解释、履行、不履行、终止以及不当履行的后果、无效性,依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国家的法律。
2.当事人可选择将准据法适用于整个合同或合同的某些部分。
3.当事人可随时,尤其是缔结合同时和缔结合同后协议选择法律。当事人亦可随时协议变更准据法。
4.选择法律不得违背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第25条 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
1.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法律的,合同适用下列当事人设立地、居住地或主要工作所在地国的法律:
(a)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b)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
(c)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
(d)用益合同中的用益提供方;
(e)信贷合同中的出贷方;
(f)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承揽方;
(h)代销合同中的代理商;
(i)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方;
(j)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
(1)质押合同中的出质人;
(m)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n)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
2.合同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法律时,不论本条第1款规定如何:
(a)有关不动产的合同,适用物之所在地国法;
(b)有关共同作业和建筑施工的合同,适用作业地或合同约定的结果产生地国法;
(c)在拍卖、破产程序中或在交易所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破产程序或交易行为发生地国法。
3.对于本条第1款和第2款未提及的合同,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在履行合同以及因不当履行合同而采取措施时,应考虑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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