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6条 有外国人参加的或含有其他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1.有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参加的或者具有其他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权利的客体位于外国的情形,其准据法根据俄罗斯联邦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本法典、其他法律(第3条第2款)以及俄罗斯联邦认可的惯例确定。
国际商事仲裁庭确定准据法之特殊性,由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
2.如依照本条第1款无法确定准据法,则适用与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如俄罗斯联邦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含有适用于相应关系的实体法规范,则不得根据冲突规范为此类完全由实体法规范调整的问题确定准据法。
第1187条 确定准据法时对法律概念的识别
1.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时,依照俄罗斯法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时,如果需要识别的法律概念是俄罗斯法中所没有的,或者在俄罗斯法中的名称或内容不同,从而无法根据俄罗斯法律直接进行解释时,则可适用外国法对之进行识别。
第1188条 多法律体系国家法律的适用
如要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而该国同时施行多个法律体系,则适用根据该国法律所确定的法律体系。如果不能根据该国法律确定哪一个法律体系应得以适用,则适用与该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第1189条 互惠
1.外国法在俄罗斯联邦的适用,并不取决于该外国是否在同类关系上适用俄罗斯法律,但法律规定根据互惠原则适用外国法的情形除外。
2.若外国法的适用取决于互惠关系,在无其他相反证明时,推定存在这种互惠。
第1190条 反致
1.依照本编规定对外国法的任何指引,均须视为对相应国家实体法而非冲突法的指引,但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指引的是规定自然人法律地位的俄罗斯法律时,可接受外国法的反致。[2](www.daowen.com)
第1191条 外国法律规范内容的查明
1.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规范时,应依照该外国对法律规范的官方解释、适用实践以及法律学说查明其内容。
2.为了查明外国法律规范的内容,法院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请求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或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以及国外的其他主管机关或组织予以协助和解释,或者聘请专家。
诉讼参与人可以提交其据以提出请求或抗辩的某外国法规范内容的证明文件;或者用其他方式协助法院查明这些规范的内容。
对于与双方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关的请求,法院可以责令双方当事人承担提供有关外国法律规范内容的信息之义务。[3]
3.即使依照本条规定采取了措施,如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规范的内容,则适用俄罗斯法律。
第1192条 直接适用的规范[4]
1.俄罗斯联邦立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由于其本身的规定或鉴于其特殊意义,包括对于保障民事流转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方面的意义,而不论准据法为何均调整所涉的关系(直接适用的规范),则本编的规定不影响此种强制性规范的效力。[5]
2.法院在根据本编规定适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时,如依照与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另一国法律,该另一国的强制性规范是直接适用的规范,则可考虑适用该强制性规范。此时,法院必须考虑此类规范之目的、性质以及适用或不适用的后果。[6]
第1193条 公共秩序条款
根据本编规定应适用的外国法律规范,如其适用的结果显然违背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的各项原则(公共秩序),鉴于因涉外因素而使法律关系复杂化之特点,则例外地不予适用。此时,如有必要,应适用俄罗斯法律的相应规定。[7]
不得仅因外国的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同于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而拒绝适用该外国的法律规范。
第1194条 报复
对于那些对俄罗斯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及人身非财产权利实行特别限制的国家,俄罗斯联邦政府可对其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及人身非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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