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时间上的法律冲突
第6条[2]
1.有关行为能力的现行法律规定,适用于任何满足既定条件之人。
2.依照先前法律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如果依照新法律却为无行为能力,则此种无行为能力不影响先前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第7条[3]
1.涉及诉讼程序的新法律规定得以立即适用。如果涉及时效的,其起算、中止和中断适用原有法律的规定,直至新法律规定生效时为止。
2.如果新法律所规定的时效期限短于原有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即使原期限已经开始起算,但自新法律规定生效之日起,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3.如果原有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的剩余期间短于新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则剩余期间届满后该时效终止。
4.涉及诉讼期间的,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8条[4]
已提交的证据,仍以举证时或应该举证时的现行有效法律为准。
第二章 空间上的法律冲突
第9条
发生法律冲突时,法律关系或争议标的属于哪一范畴,适用阿尔及利亚法律进行识别,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10条[5]
1.人的民事地位与行为能力,依其国籍国法。
2.对于在阿尔及利亚进行的,并且在当地发生效力的商业交易,如果当事人一方依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的外国人,而且这种无行为能力在客观上令对方当事人难以辨别,则该理由对行为能力的认定和交易的效力无任何影响。
3.法人、公司、社团协会、基金会和其他组织的章程,依其公司所在地、总部所在地或者实际所在地国法。
4.外国法人在阿尔及利亚实施的行为,依阿尔及利亚法律。
第11条[6]
结婚的实质有效条件,依夫妻双方各自的本国法。
第12条[7]
1.婚姻的人身与财产效力,以结婚时丈夫的本国法为准。
2.离婚以及分居,依提起诉讼时丈夫的本国法。
第13条
对于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情形,如果结婚时夫妻一方为阿尔及利亚人,则只能适用阿尔及利亚法律,但涉及结婚能力的除外。
第13a条[8]
1.出身、对父亲身份的承认和异议,以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为准。
2.如果在子女出生前父亲已死亡,则适用该父亲死亡时的本国法。
第13b条[9]
1.法定托管(卡法拉)的有效性,同时适用托管关系设立时的托管人和被托管人的本国法。法定托管的效力,则依托管人的本国法。
2.收养,同样以前款规定为准。
第14条
亲属间的扶养义务,依承担扶养义务之人的本国法。
第15条[10]
1.监护、遗嘱监护、照料和其他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以及不在场之人的制度,其实质要件依照被保护人的本国法。
2.为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本人不在阿尔及利亚境内者的财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果在采取此类措施时这些人位于阿尔及利亚境内,或者此类措施所涉及的财产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则适用阿尔及利亚法律。
第16条[11]
1.遗产、遗嘱及其他死因处分行为,依遗产人、遗嘱人或处分行为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2.赠与或福利基金会,依赠与人或捐赠人实施赠与或捐赠行为时的本国法。
第17条[12]
1.财产标的物的识别,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依物之所在地国法。
2.不动产的占有、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有形动产,依致使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事件发生时该动产的所在地法。
第17a条[13]
1.无形财产,依致使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事件发生时该财产的所在地法。
2.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第一次发表地或表演地,视为其所有权的所在地。
3.专利以证书出具地国为所在地。
4.商标或工业样品以注册地或交存地国为所在地。
5.商号以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国为所在地。
第18条[14]
1.合同之债,依当事人自由协议选择的法律,但该法律应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或合同本身有实际联系。
2.必要时,可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法或者共同住所地法。(www.daowen.com)
3.必要时,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4.但是,有关不动产的合同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19条[15]
1.法律行为,就其形式而言,以行为实施地法为准。
2.法律行为,也可以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或适用于争讼问题的法律为准。
第20条
1.非合同之债,以产生债务的事实发生地国法为准。
2.但是,因发生于外国的损害行为所生之债,如果该损害行为依外国法为违法行为,而依阿尔及利亚法为合法行为,则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21条
前述规定,仅在特别法或者在阿尔及利亚生效的国际协定无不同规定时,方得以适用。
第21a条[16]
管辖权规则和诉讼程序规则,以起诉地国法或者诉讼程序开始地国法为准。
第22条
1.对于多国籍者,法官以其实际国籍为准。
2.当事人同时拥有阿尔及利亚国籍及一个或数个外国国籍时,以阿尔及利亚国籍为准。
3.无国籍人,由法官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23条[17]
1.前述规定所指引的外国法施行多种法制的,则由该国的国内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该国国内法无相关规定的,对于有不同联合体的情形,则适用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对于区际法制不统一的情形,适用首都所在地法律。
第23a条[18]
如果外国法无法查明,则适用阿尔及利亚法律。
第23b条[19]
1.所适用的外国法,仅指其内国法而非地域上的冲突法。
2.该外国的冲突规则指定应依阿尔及利亚法律时,则适用阿尔及利亚法律。
第23c条[20]
法律规范缺失时,依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
第24条[21]
1.前述条款所指引的外国法,如违背阿尔及利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者情况表明该外国法的适用系因欺诈性的法律规避所致,则不予适用。
2.外国法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时,适用阿尔及利亚法律。
【注释】
[1]经1975年9月26日第75-58号法律通过的《阿尔及利亚民法典》一共规定了16条(第9~24条)冲突法规范,2005年第05-10号法律对《阿尔及利亚民法典》修订时,也对其冲突法规范作了相应的修订,增加了一些新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国际法律关系中的缔约自由、对正义和社会弱者的保护,并引入现代法律制度,以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本法根据Dietrich Nele博士的德文译本翻译(资料来源:IPRax 2007,Heft 6,S.557-559),其官方文本为阿拉伯文和法文。在翻译过程中,参考了刊登于李双元等编的《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186页的译文以及尹田翻译的1975年9月26日文本《阿尔及利亚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的有关译文。本译文原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十二卷(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1~537页。——译者注
[2]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3]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4]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5]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6]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7]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8]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9]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10]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11]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12]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13]经2005年第05-10号法律增补。
[14]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15]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16]经2005年第05-10号法律增补。
[17]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18]经2005年第05-10号法律增补。
[19]经2005年第05-10号法律增补。
[20]经2005年第05-10号法律增补。
[21]经2005年立法修订后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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