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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10条
如果在诉讼中对法律关系的种类有争议,并且所涉及的多种法制彼此冲突,则为了确定准据法而确有必要对该法律关系进行识别时,以卡塔尔法律为准。
第11条
民事身份和行为能力,依当事人的国籍国法。但是对于财产法上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在卡塔尔境内实施并在卡塔尔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且对其所缺乏的民事行为能力加以隐瞒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无法知晓,则其国籍国法对其民事行为能力无效。
第12条
适用于诸如公司、社团、基金会等外国法人的规定,依其事实上的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国法确定。但是,如果法人的主要活动在卡塔尔实施,即使其事实上的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不在卡塔尔境内,亦适用卡塔尔法律。
第13条
结婚的实质要件,如结婚能力、意思表示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适用拟结婚各方在结婚时的国籍国法。
如果拟结婚的一方在结婚时为卡塔尔人,只要不涉及婚姻能力要件,仅适用卡塔尔法律。
第14条
结婚的形式要件,如进行登记或者举行宗教仪式,适用婚姻缔结地国法、拟结婚者各自的国籍国法或者其共同的国籍国法。
第15条
婚姻存续的证明,依支配结婚形式要件的国家的法律。
第16条
1.婚姻的人身和财产效力,如对同居的允许、顺从、解除婚姻时妻子的等待期限、扶养和“新娘礼”[2],适用丈夫在结婚时的国籍国法。
2.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取得了共同国籍,则婚姻的效力适用其共同国籍国法。
第17条
“休妻”(Verstossung)、司法离婚以及别居,适用“休妻”或者提起离婚或别居之诉时夫妻双方的共同国籍国法。夫妻双方无共同国籍国时,适用丈夫在结婚时的国籍国法。
第18条
上述有关婚姻的规定亦适用于婚约。
第19条
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的承认与异议,适用子女出生时其父亲的国籍国法。如果该子女出生时其父亲已经死亡,则适用该父亲死亡时的国籍国法。
第20条
对子女的人身照顾以及其他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实质问题,适用父亲的国籍国法。
第21条
血亲和姻亲人员之间的扶养义务,适用抚养义务人的本国法。
第22条
与保护未成年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在场者有关的实质事项,如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管、监护、照料以及类似行为,适用需要保护者的本国法。
第23条
1.继承顺位,依遗产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法。
2.卡塔尔境内无人继承的财产,适用卡塔尔法律。
第24条
1.遗嘱和其他死因处分行为,依处分行为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法。
2.遗嘱和其他死因处分行为的形式,依处分行为人作出处分行为时的国籍国法或者适用处分行为地国法。
第25条(www.daowen.com)
1.不动产的占有或者财产权以及因此产生的各种物权,这些权利的种类、取得方式及其转让和消灭,依该不动产所在地国法。
2.某物为不动产还是动产,由该物之所在地国法决定。
第26条
动产的占有或者财产权以及因此产生的各种物权,这些权利的种类、取得方式及其转让和消灭,适用据以取得动产的占有或者财产权及其他物权的法律基础以及这些权利取得或消灭的法律根据产生时该动产的所在地国法。
第27条
就合同的实质有效要件及法律后果而言,适用缔约双方的共同住所地国法。如果共同住所地国不存在,则适用合同缔结地国法。但当事人另有协议或者各种情况表明应适用另一国法律的除外。
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合同,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国法。
第28条
雇主与其劳工或者职员订立的劳务合同,适用企业的管理机构所在地国法。企业的总部所在地位于外国的,如果此种合同系与卡塔尔境内的分支机构订立,则仅适用卡塔尔法律。
第29条
合同的形式,适用合同缔结地国法,亦可适用支配合同实质内容的法律、缔约各方的共同住所地国法或者本国法。
第30条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关系,依该债务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地国法。
对于在外国发生的事件,即使在事件发生地国被视为违法行为,但在卡塔尔属于合法行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31条
因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关系,依该债务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地国法。
第32条
当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时,卡塔尔法院适用依照卡塔尔法律确定的管辖权规范和各种程序规范。
第33条
上述条款如果在内容上违反了某特别法或者对卡塔尔生效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则不适用。
第34条
上述条款中无任何特别规定的,则在发生其他法律冲突时,须遵循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35条
1.当事人国籍不明或者经查明同时具有多国国籍的,由法官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在具有卡塔尔国籍的同时,具有另外一个或多个外国国籍的,适用卡塔尔法律。
第36条
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应适用具有多种法律制度的国家的法律时,则由该国的区际私法决定应适用哪一区域的法律。
第37条
应适用的外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规范而非冲突法。
第38条
依照上述条款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其规定违反了卡塔尔的公序良俗,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此时,适用卡塔尔法律。
【注释】
[1]卡塔尔国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第22/2004号法律颁布了《民法典》,公布于2004年8月8日第11号《卡塔尔国法律公报》第3~389页,并于2004年8月18日生效。该法在卡塔尔国法制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冲突法规范,并和其他中东、北非国家一样,以《埃及民法典》为范本。卡塔尔国《民法典》包括三编:第一编“总则”(第1~63条),其中第10~38条为冲突规范;第二编“债法”(第64~836条);第三编“物权法”(第837~1186条)。本法根据德文译本(资料来源:IPRax 2007,Heft 2,S.151-155)翻译,官方文本为阿拉伯语。本译文原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十一卷(200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16~620页。——译者注
[2]“新娘礼”也叫“晨礼”,它也不同于“聘礼”和嫁妆。根据伊斯兰国家的法律,新娘在婚礼后第二天清晨有权向新郎索取“新娘礼”,该礼金数额由新娘决定并由她支配,离婚时丈夫无权要求返还。
[3]根据《卡塔尔国民法典》第49条第2款,年满18周岁者为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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