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姓名权保护及行为能力限制措施

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姓名权保护及行为能力限制措施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防止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发生损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依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采取保障措施。第1591条宣告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1.宣告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第1602条物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依照致使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取得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或其他事件发生时该物之所在地国法确定,但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姓名权保护及行为能力限制措施

第一章 自然人的地位

第1587条 自然人的本国法

1.自然人的民事地位、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

2.某国民的本国法,系指该人的国籍国法。国籍,依该有疑义的国籍所指国家的法律确定。一人拥有两个或多个国籍的,则以与该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无国籍人,以其住所地国法或者惯常居所地国法为本国法。

4.难民,以给予其难民身份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5.依照外国法被推定为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以摩尔多瓦共和国法为本国法。

第1588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能力,但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其他法律或者摩尔多瓦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89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姓名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对自己姓名及其使用和保护的权利,由其本国法支配。为防止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发生损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依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采取保障措施。

第1590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

1.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律认定。

2.依住所地法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如果依交易成立地法为有行为能力的,则不得援引其无行为能力,但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其无行为能力的除外。

3.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涉及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达成的交易以及损害赔偿义务,依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认定。

4.依先前法律取得的、被认可的成年资格,并不因该人归属新本国法支配而受到影响。

第1591条 宣告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1.宣告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

2.无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的法定代理,以及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援助,依调整该代理关系或援助行为的法律。

第1592条 监护和保佐

1.为未成年人、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变更监护和保佐,监护和保佐的效力和终止,以及监护人、保佐人与被监护人、被保佐人之间的关系,依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的本国法。

2.对监护或者保佐的同意,依被指定为监护人或保佐人的该人的本国法。

3.监护人或保佐人与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之间的关系,依指定监护人的组织所属国法确定。但是,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住所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如果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对其更为有利,则适用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

4.对侨居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外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所指定的监护或保佐,如果摩尔多瓦驻该国领事机构或摩尔多瓦驻该国大使馆不对该监护或保佐提出任何法律异议,则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承认为有效。

第1593条 宣告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失踪和死亡

宣告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失踪或死亡以及对这种宣告的撤销,依其本国法。该法不能确定的,则适用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

第1594条 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办理民事身份登记

侨居境外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驻外领事馆,无驻外领事馆的,则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驻外大使馆办理民事身份登记。

第1595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商业活动

不设立法人,但被许可作为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其身份依该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取得从事商业活动许可的所在地国法认定。

第二章 法人的地位

第1596条 外国法人的本国法

1.法人的本国法,系指该法人的设立地国法。

2.根据法人的本国法确定的事项包括:

(1)该组织作为法人的法律地位;

(2)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

(3)对法人名称的要求;

(4)法人活动的实施与终止的原因;

(5)法人的重组条件问题,包括权利的继承问题;

(6)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

(7)法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方式;

(8)法人的内部关系,包括法人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

(9)法人的责任。

3.外国法人不得援引其机构或代表的交易达成地国法未作规定的、对其机构或代表实施法律行为的授权限制,除非另一方当事人知晓或者理应知晓上述限制。

第1597条 法人的代表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准据法

1.法人在其他国家境内的代表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依该法人的本国法。

2.法人在其他国家境内的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管该法人的本国法为何,依该分公司的设立地国法。

第1598条 适用于外国法人的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受民法调整的其他活动,须遵守本法有关摩尔多瓦法人从事类似活动的规定,但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对外国法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99条 依外国法为非法人的组织的本国法

依外国法为非法人的外国组织,以其设立地国法为本国法。上述组织的活动,适用本法典有关调整法人活动的条款、其他法律规范或者依法律行为的内容确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600条 国家参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有国家参与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一般原则,适用本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物权与无形财产权

第1601条 有关物权的一般规定

1.动产、不动产的占有、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内容,此类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依照该物之所在地国法确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范畴,以及对该物进行的其他法律识别,依照该物之所在地国法确定。

第1602条 物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依照致使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取得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或其他事件发生时该物之所在地国法确定,但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作为交易标的之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依照适用于该交易的法律确定,但当事人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占有而取得物之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依占有期限届满之时该物之所在地国法确定。

第1603条 运输工具的物权

1.对运输工具的物权的产生、转让和消灭,依:

(1)船舶或者航空器所悬挂的国旗所属国法;

(2)适用于有轨机动车或机动车运输企业的法律地位的法律。

2.本条第1款的规定也适用于:

(1)属于技术设备的甲板(船舷)上的物;

(2)以运输工具的保养费用为标的之债权。

第1604条 须注册之物的物权

须经国家注册之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依这些物上的权利进行国家注册所在地国法确定。

第1605条 处于运输途中之物的物权

对于因交易而处于运输途中之物而言,其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产生与消灭,依该物之发运地国法确定,除非:

(1)当事人协议另有约定;

(2)该物属于乘客的私人之物,适用该乘客的本国法。

第1606条 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发行,依适用于发行该证券的法人之法律地位的法律。

2.转让有价证券的条件和后果,依:

(1)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付款地法;

(2)证券持有人在转让证券时的所在地法;

(3)适用于发行记名证券的法人之法律地位的法律。

第1607条 无形财产权

1.已创作的无形作品著作权的取得、内容与消灭,依该作品通过展览、广播、发表、上演或以其他方式第一次为公众所知晓的所在地国法。

2.已创造的,但尚未为公众所知晓的无形作品的著作权,依作者的本国法。

3.知识产权的取得、内容与消灭,依该权利注册地国法。

4.要求进行物质赔偿或者道义上补偿的,依著作权或知识产权被侵害地国法。

5.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著作权与知识产权。

第11608条 广告的形式

1.任何与物相关的广告形式,依进行广告时的广告地法。

2.第1款所指的广告形式,在结果上构成不动产权利依据的,即便通过适用另一法律而构成了取得、转让或消灭物权或实物担保的法定原因,仍依该物之所在地国法。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1609条 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1.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依构成法律行为标的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则在形式上有效:

(1)遵守了法律行为实施地法;

(2)满足了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的要求;

(3)遵守了合同订立者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4)依照适用于审查法律行为效力的机构的法律,法律行为有效。

2.就构成法律行为标的之法律关系的要求而言,依法律行为实施者选择的法律,或者依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者依该单方法律行为实施地法。如果构成法律行为标的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要求采用特定的认证形式,即使合同在国外订立,也不得规避该要求。(www.daowen.com)

3.从属法律行为,依构成主要法律行为标的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第1610条 合同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1.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全部或各部分作出法律选择。

3.法律选择必须明示作出,或者在合同条款或者其他情况中阐明。

4.法律选择可随时作出或者变更。当事人有权随时协议变更合同的准据法。

5.订立合同后作出或者变更法律选择的,则自合同订立之时起即属有效,但不得影响合同的形式效力或者与该合同有关的第三人已取得的权利。

6.如果合同采用了为国际商业贸易所认可的商业术语,在合同无其他说明时,应认定当事人已同意就这些术语适用与该商业术语相应的现行商事惯例或习惯。

第1611条 未选择法律时合同的准据法

1.未选择法律时,合同依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推定与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住所地国、惯常居所地国或者法人注册地国存在最密切联系。

2.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不论本条第1款规定为何:

(1)对于不动产合同以及有关信托管理财产的合同,适用该物之所在地国法;

(2)对于建筑承包合同和设计勘探承包合同,适用合同所规定的成果完成地国法;

(3)对于合伙合同,适用该合伙业务实施地国法;

(4)对于通过拍卖或招标订立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地国法。

第1612条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法典规定,合同准据法特别调整的事项是:

(1)合同的解释;

(2)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的履行;

(4)不履行合同或者有瑕疵地履行合同的后果;(5)合同的终止;

(6)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后果;

(7)与合同有关的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

第1613条 形式要求的准据法

1.合同应满足本法典第1609条第1款所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合同在形式上为有效,只要: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同国家,而合同形式符合其中一个国家法律的要求;

(2)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遵守了其在订立合同时所在国的法律。

第1614条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1.无因管理,依管理人行为实施地法。

2.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请求权,依不当得利发生地国法。

第1615条 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是否为致害行为,依照该行为实施地国法识别。

2.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决定:

(1)侵权能力;

(2)责任的形式、条件和范围;

(3)限制责任或排除责任的条件;

(4)可据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损害的性质;

(5)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转让性;

(6)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3.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全部或部分发生于侵权行为实施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境内的,则相关的损害赔偿适用该其他国家的法律。

第1616条 因侵犯人格产生的责任

因媒体侵犯人格而产生的请求权,依受害人的选择适用:

(1)受害人的本国法;

(2)受害人的住所地国法或者惯常居所地国法;

(3)侵害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国法;

(4)著作权人的住所地国法或者惯常居所地国法。

第1617条 因产品瑕疵产生的责任

1.因产品瑕疵产生的请求权,依消费者的选择适用:

(1)受害人的住所地国法或者惯常居所地国法;

(2)产品获得地国法,但以制造商或者供应商不能证明产品系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进入销售为条件。

2.仅在产品属于个人或家庭使用时,方可主张本条第1款所指的请求权。

第1618条 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

(1)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发生地国法;

(2)受害人注册地国法;

(3)支配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条件是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损害了当事人之间的现存关系。

第1619条 义务的转移与消灭

1.债权转让,依被转让的债权的准据法,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另一法律的选择,仅在征得第三者同意时方可对抗第三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义务,适用该项转让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2.债权的转移,依支配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务的转让与更新,依构成合同标的之债务关系的准据法。

4.对于结算,依通过结算来清偿的债权的准据法。

第1620条 货币

1.用以支付的货币,依已将货币置于流通的国家的法律。

2.货币对债务额的效力,依该债务的准据法。

3.用何种货币支付,依支付行为发生地国法,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涉外继承关系

第1621条 继承的准据法

继承的准据法决定:

(1)开始遗产继承的时间;

(2)有继承资格者的范围;

(3)无继承资格的法定条件;

(4)对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占有权的行使;

(5)接受遗产与拒绝接受遗产的条件、后果;

(6)继承人履行承担债务的义务之范围;

(7)国家对无人继承财产的权利。

第1622条 遗产的准据法

1.动产的继承关系,依遗产人死亡时现行的(遗产人)本国法。

2.不动产的继承关系,依该财产的所在地国法。

第1623条 遗嘱的准据法

1.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遗产人可通过遗嘱将其遗产的转移由本法典第1622条所指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支配。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本法典第1621条所指的诸情形。

2.遗嘱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只要根据下列法制之一,满足了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时或者遗产人死亡时应适用的形式要求,即属有效:

(1)遗产人的本国法;

(2)遗产人的住所地法;

(3)遗嘱的设立地、变更地或撤销地法;

(4)作为遗产标的不动产所在地法;

(5)执行遗产转移程序的法院或者机关所在地法。

第七章 时效

第1624条 时效的准据法

提出请求权的时效,依主体权利的准据法。

议会主席

耶乌哲尼亚·奥斯塔普丘克

(Eugenia OSTAPCIUC)

【注释】

[1]本法典由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主席耶乌哲尼亚·奥斯塔普丘克(Eugenia OSTAPCIUC)于2002年6月6日签发第1107-XV号主席令通过,并公布于2002年6月22日第82-86/661号《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公报》。其官方文本为俄语和摩尔多瓦语,本译文系根据德文译本(资料来源:http://www.cis-legal-reform.org/civil-code/moldova/civil-codebuch-5_ger.htm)翻译,并由匡增军博士(武汉大学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根据俄语文本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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