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条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缔结婚姻
1.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婚姻的形式与程序,依哈萨克斯坦法律。
2.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对订立婚约的每一方,依其结婚时所属国家的法律,但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须遵守本法典第9~11条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
3.无国籍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婚姻的先决条件,依其固定住所地国法。
第201条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缔结婚姻
1.侨居国外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缔结。
2.外国人之间在其本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使领馆缔结的婚姻,如果有关当事人在结婚时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有大使或领事的该外国公民,则按照互惠原则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予以承认。
第202条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缔结婚姻的承认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之间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依照婚姻举行地国法缔结的婚姻,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被承认为合法,但有本法典第11条规定情形之一者除外。
2.外国人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依照婚姻举行地国法缔结的婚姻,在哈萨克斯坦亦为有效。
第203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缔结婚姻的无效性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缔结婚姻,其无效性依照本法典第200条和第202条规定适用于缔结婚姻的法律确定。
第204条 解除婚姻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所缔结的婚姻,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依哈萨克斯坦法律解除。
2.定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可与其居住于哈萨克斯坦境外的配偶,无论其国籍如何,在哈萨克斯坦法院解除婚姻。此时,依照哈萨克斯坦法律,如果允许在户籍登记处解除婚姻,则亦可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解除婚姻。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依照相应的外国法解除婚姻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为有效。
4.外国人之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依照外国法解除婚约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为有效。
第205条 婚姻当事人的人身非财产性和财产性权利与义务
婚姻当事人的人身非财产性和财产性权利与义务,依其设立的共同固定住所地国法;无共同固定住所时,依其最后的共同固定住所地国法。以前亦无共同固定住所的,婚姻当事人的人身非财产性和财产性权利与义务,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依哈萨克斯坦法律。
第206条 父亲(母亲)身份的确认和撤销
1.父亲(母亲)身份的确认和撤销,依子女出生时的国籍国法。
2.承认和撤销父亲(母亲)身份的程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依哈萨克斯坦法律。如果依照哈萨克斯坦法律允许在户籍登记处确认父亲(母亲)身份,则子女的居住国外的父母亲,只要至少有一方为哈萨克斯坦公民,有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确认父亲(母亲)身份。(www.daowen.com)
第207条 父母亲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亲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父母亲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其共同固定住所地国法。父母亲和子女若无共同固定住所,则父母亲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依子女的国籍国法。对于通过起诉主张的抚养请求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亦可适用子女固定生活所在地国的法律。
第208条 成年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其父母亲的赡养义务以及其他人的赡养义务,依其共同固定住所地国法。若无共同固定住所,则该类赡养义务依照被赡养人的国籍国法。
第209条 收养
1.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收养具有哈萨克斯坦国籍的儿童,在遵守本法典第76~78条、第82~84条、第96条规定的前提下,依哈萨克斯坦法律。
2.哈萨克斯坦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收养外国儿童,须取得该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及其国籍国主管国家机关的同意。如果依照相应国家的立法,须取得被收养儿童的同意时,同样须取得法定监护人及其国籍国主管机关的同意。
3.收养人所属的外国主管机关收养侨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具有哈萨克斯坦国籍的儿童,只要事先取得儿童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前所生活的当地主管机关的同意,则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为有效。
4.如果收养损害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儿童权利,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判决解除收养。
5.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儿童移交给外国人收养的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
6.被外国人解除收养的儿童,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照管。
第210条 侨居国外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民事地位文书的注册
1.侨居国外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民事地位文书,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注册。
2.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注册民事地位文书时,如果申请人为哈萨克斯坦公民,适用哈萨克斯坦法律。
第211条 对外国婚姻状况材料的承认
外国主管机关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出具的含有民事地位档案的证明,只要其依照该国有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法律出具,则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按照领事条例予以承认。
第212条 外国婚姻与家庭法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适用
若外国婚姻与家庭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则不得适用。此时,适用哈萨克斯坦法律。
第213条 国际条约
如果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条约,应适用不同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与家庭法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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