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3条 继承关系
只要本法典第1134、1135条未作其他规定,且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选择其国籍国法,则继承关系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固定住所地国法律。
第1134条 不动产以及须经注册财产的继承
不动产的继承,依该不动产所在地国法确定,对于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的财产的继承,则依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
第1135条 遗嘱能力、遗嘱以及废除遗嘱的文书的形式
只要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选择其国籍国法,则被继承人设立或废除遗嘱的能力、遗嘱以及废除遗嘱的文书的形式,依照被继承人设立或废除遗嘱时的固定住所地国法确定。遗嘱以及废除遗嘱的文书,只要其形式满足被继承人遗嘱处分地的要求或者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形式要求,则不得因未遵守形式规定而被宣告为无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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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新《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为国际私法条款,本法根据Oleg Mosgo先生的德文译本(资料来源:IPRax 2000,Heft 2,S.149-154)译出,并由韩德培先生(1911—2009)校对。本译文原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四卷(2001),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07~717页。此处略有修改。——译者注
[2]本编即《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国际私法部分,下同。——译者注
[3]因为白俄罗斯法律不作严格的公法、私法划分,据此,该规定也包含外国的公法性规范。不过,其适用范围要受到第1100条第2款第2句的限制。——译者注
[4]《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规定涉及自然人的姓名权。该条第2款第2项对自然人更改姓名并应告知其债权人与债务人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作了规定。此外,该自然人还要承担更改姓名后因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而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会产生消极后果的风险。该条第4款规定,禁止获得属于另一人姓名所享有的权利。——译者注
[5]在白俄罗斯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包括商法在内的一个广义概念,涉及除劳动法和家庭法以外的所有私法领域。——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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