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3条 自然人的属人法
1.自然人以其国籍国的法律为属人法。若一个自然人具有两个或多个国籍,则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国籍法。
2.无国籍人以其固定住所地国法为属人法。
3.难民以其避难地国法为属人法。
第1104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确定。
2.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享有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律、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涉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完成的法律行为以及因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致害行为而产生的责任,依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
4.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成为个体经营者并取得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的能力,依该自然人以个体经营者资格进行注册地国法确定。若无注册国,则适用该个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地国法。
5.禁治产及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依法院地国法。
第1105条 自然人的失踪与死亡宣告
自然人的失踪与死亡宣告,依法院地国法。
第1106条 自然人的姓名
自然人的姓名权、姓名权的使用及保护,依其属人法确定,但本法典第18条第2款第2项与第4款[4]、第1115条以及第1132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07条 白俄罗斯公民在境外进行民事身份登记
侨居国外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驻外领事机构进行民事身份登记。此时,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和其他立法文件。
第1108条 对外国机关出具的民事身份证明之承认
由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的、用以证实在白俄罗斯境外已依照这些国家有关白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法律进行民事身份登记的证书,如经依法认证,则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为有效,但白俄罗斯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www.daowen.com)
第1109条 监护和托管
1.对未成年人以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护与托管的指定与撤销,依被指定或被撤销监护或托管的人的属人法确定。
2.监护人(托管人)承担监护(托管)的义务,依被指定为监护人(托管人)的人的属人法。
3.监护人(托管人)与被监护人(被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指定监护人(托管人)机关所在国法律。但是,若被监护人(被托管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且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其更为有利,则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4.对居住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指定的监护(托管),只要主管领事机关对监护的指定及其承认不提出任何法律异议,得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为有效。
第1110条 依照外国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组织之权利能力
依照外国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组织之民事权利能力,依该组织的成立地国法确定。
第1111条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以其成立地国法为属人法。
第1112条 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
1.外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其成立地国法。
2.若外国法人机构或代表实施法律行为地国的法律中没有关于法人机构或代表的代理权限制的规定,则该外国法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援引此类限制。
第1113条 对外国法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活动进行国家管制
外国法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受民事法律[5]调整的活动,应遵守有关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从事此类活动的规定,但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外国法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14条 国家参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参与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本编的规定,但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立法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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