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的准据法
第1262条 人的属人法
1.人的属人法,系指该人的国籍国法。如果一人具有两个或多个国籍,则以与该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属人法。
2.无国籍人,以其定居国法为属人法。
3.难民,以避难地国法为属人法。
第1263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亚美尼亚共和国享有与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264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姓名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对自己姓名及其使用和保护的权利,由其属人法确定,但本法典第22条第2款第2项和第4款以及第1280条、第129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65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
1.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认定。
2.依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如果依交易成立地法为有行为能力的,则不得援引其无行为能力,但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其为无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涉及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达成的交易以及因在亚美尼亚共和国造成损害而产生的义务,依亚美尼亚共和国法认定。
第1266条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企业经营活动
不设立法人但以个体经营者身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能力,依该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注册地国法认定。
第1267条 宣告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宣告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依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
第1268条 监护和保佐的准据法
1.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和撤销监护或保佐,依被设立或被撤销监护或保佐者的属人法。
2.监护人(保佐人)同意监护(保佐)的义务,依被指定为监护人(保佐人)的该人的属人法确定。
3.监护人(保佐人)与被监护人(被保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指定监护人的组织所属国法确定。但是,被监护人(被保佐人)住所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的,如果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对其更为有利,则适用亚美尼亚共和国法。
4.对侨居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外的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所指定的监护(保佐),如果亚美尼亚相关领事机构不对该监护(保佐)的设立或承认提出任何法律异议,则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承认为有效。
第1269条 宣告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失踪或死亡
宣告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失踪或死亡,依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
第1270条 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办理民事身份登记
侨居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外的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在亚美尼亚共和国驻外领事机构办理民事身份登记,并适用亚美尼亚共和国的法律或其他法规。
第1271条 对外国机关出具的证实民事身份文件的证书之承认
由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的、用以证实已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外按照该国有关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法律进行民事身份登记的证书,如果能提供领事认证,则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承认为有效,但亚美尼亚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法人的准据法
第1272条 外国法人的属人法
1.外国法人的属人法,系指该法人的设立地国法。
2.根据法人的属人法确定的事项特别是:
(1)该组织是否为法人;
(2)法人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
(3)对法人名称的要求;
(4)法人的设立与终止问题;
(5)法人的重组问题,包括权利的继承问题;
(6)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
(7)法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程序;
(8)法人的内部关系,包括法人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
(9)法人的责任。
3.外国法人不得援引其机构或代表的交易达成地国法所未规定的、对其机构或代表达成交易的授权限制,但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知晓或者显然应当知晓上述限制的情形除外。
第1273条 对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法人活动的国家管制
外国法人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受民法调整的其他活动,须遵守本法有关该活动的规定,但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对外国法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74条 依外国法不是法人的组织的属人法
依外国法不是法人的外国组织,其设立地国法视为其属人法。
上述组织的活动,适用本法典有关调整法人活动的规则,但根据法律、法规或法律关系的本质另有结论的除外。
第1275条 国家参与具有外国人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参与的具有外国人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一般原则,适用本编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财产权的准据法
第1276条 有关财产权准据法的一般规定
1.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内容、此类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依照该财产所在地国法确定。
2.该财产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以及对该财产进行的其他法律识别,依照该财产所在地国法确定。
第1277条 财产权的产生和终止
1.财产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产生和终止,依照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据以产生或终止的法律行为或其他事件发生时该财产之所在地国法确定,但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作为交易标的物的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产生和终止,依照适用于该交易的法律确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时效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其产生依照取得时效届满之时该财产的所在地国法确定。
第1278条 运输工具及其他经国家注册的财产的财产权
运输工具及其他经国家注册的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依运输工具或该财产上的权利注册地国法确定。
第1279条 处于运输途中的动产的财产权
对于因交易而处于运输途中的动产而言,其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产生和终止,依该财产的发运地国法确定,但当事人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节 人身非财产权利的准据法
第1280条 对人身非财产权利的保护
人身非财产权利,适用据以请求保护该权利的行为或其他情势发生地国法。
第五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的准据法
第1281条 法律行为的形式
1.法律行为的形式,依该行为实施地国法确定。但是,在外国实施的法律行为,只要满足了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的要求,则不得因其形式不符而被认定为无效。
2.涉外经济贸易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为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或法人,则不论交易地位于何处,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3.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为的形式,依该不动产所在地国法确定。
第1282条 委托书(www.daowen.com)
委托书的形式和有效期限,依委托书签发地国法确定。只要委托书满足了亚美尼亚共和国法的要求,则不得因其形式不符而被认定为无效。
第1283条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根据用于调整相应关系的国家的法律确定。
第六节 合同之债的准据法
第1284条 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
1.合同,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国家的法律支配。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某些部分。
3.合同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可随时作出,既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在此之后。当事人也可随时协议变更合同的准据法。
4.订立合同后所进行的准据法选择具有溯及力,应视为自合同订立之时起即属有效。
5.当事人有关选择准据法的协议,必须表述明确或者直接在合同条款中阐明。
6.如果合同采用了为国际商业贸易所认可的贸易术语,在合同无其他说明时,应认定当事人已同意就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与该贸易术语相应的现行国际商事惯例。
第1285条 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法律时合同的准据法
1.合同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时,适用下列当事人的成立地国法、住所地国法或者主要营业地国法,即:
(1)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2)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3)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4)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
(5)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
(6)无偿使用合同中的出借人;
(7)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
(8)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9)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
(10)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
(11)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
(12)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
(13)货运发货合同中的发货人;
(14)借贷合同或其他贷款合同中的出贷人(债权人);
(16)银行存款(储蓄)合同和银行结算合同中的银行;
(17)复合许可证合同中的权利持有人;
(19)专有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证签发人。
2.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准据法的,则不论本条第1款规定为何:
(1)不动产合同以及有关信托管理财产的合同,适用该财产所在地国法;
(2)建筑承包合同和设计勘探承包合同,适用合同所规定的成果完成地国法;
(3)普通合伙合同,适用该合伙业务之实施地国法;
(4)通过拍卖或招标订立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地国法。
3.对于本条第1款和第2款未提及的合同,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实施对该合同内容具有决定意义的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成立地国法、住所地国法或者主要营业地国法。如果对合同内容具有决定意义的履行不能确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1286条 创设涉外参股法人合同的准据法
有关创设涉外参股法人的合同,适用依合同该法人的成立地国法。
第1287条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节规定,合同准据法特别决定:
(1)合同的解释;
(2)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的履行;
(4)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后果;
(5)合同的终止;
(6)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后果;
(7)与合同有关的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
第七节 因单方行为所生之债的准据法
第1288条 因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
因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适用该法律行为之实施地国法。
第八节 因造成损害或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的准据法
第1289条 因造成损害所生之债
因造成损害所生之债,依照据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为或其他事件之发生地国法确定,但当事人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290条 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适用不当得利之发生地国法,但当事人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节 知识产权的准据法
第1291条 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适用请求保护此类权利地国法。
2.有关转让或使用知识产权的合同,适用依照本编有关合同之债的规定所确定的法律。
第十节 继承关系的准据法
第1292条 继承关系
1.继承关系,依遗产人的最后住所地国法确定,但立嘱人已在遗嘱中选择其国籍国法的除外。
2.当事人设立或撤销遗嘱的能力,以及遗嘱的形式或其撤销文书的形式,依立嘱人作成该遗嘱或遗嘱撤销文书时的住所地国法确定。但是,遗嘱或撤销遗嘱的文书,如果其形式已满足遗嘱或撤销文书作成地法或者亚美尼亚共和国法的要求,则不得因其形式不符而被认定无效。
第1293条 不动产的继承
不动产继承,依该不动产所在地国法确定。
【注释】
[1]《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由亚美尼亚共和国国民议会于1998年5月5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根据Christel Mindach先生的德文译本(资料来源:IPRax 2009,Heft 1,S.96-100)翻译。——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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